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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何迎美、何德保與上海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9)滬民申21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迎美。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德保。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耕,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新宇,上海單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單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何迎美、何德保因與被申請人上海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愷居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民終52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何迎美、何德保申請再審稱:愷居公司打印購房文件的行為表明其同意購房人由何迎美變更為何德保。一審認定“愷居公司在2018年4月21日售樓處展示了預售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缺乏證據證明。即使愷居公司展示了預售合同等文件,那么該行為未達到《商品房認購書》所約定“明示"的效果。何迎美、何德保未與愷居公司就正式合同條款達成合意,有權在簽訂正式合同時與愷居公司磋商。雙方爭議的格式條款排除了何迎美、何德保主要權利,在愷居公司拒絕修改前提下,何迎美、何德保有權拒絕簽訂正式合同。愷居公司在未獲何迎美、何德保明確同意下擅自出售系爭房屋違約。愷居公司存在明顯故意虛假陳述等。綜上,何迎美、何德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和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2018年4月21日當日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愷居公司履行了告知預售合同以及相關文件內容的義務,可以認定雙方對于將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條款已達成一致,《商品房認購書》中對該事實已有體現。購房作為一項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在簽訂相關合同時理應慎重,何迎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署《商品房認購書》時應盡到基本的謹慎義務,故對何迎美提出的未予公示和告知的主張,一、二審法院不予采信,認定涉案《商品房認購書》系何迎美、愷居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無不當。何迎美、何德保主張愷居公司打印購房文件的行為表明其同意購房人由何迎美變更為何德保,對此,二審法院也予以確認,但正如何迎美、何德保自己所言,《商品房認購書》中所涉何迎美的權利義務均由何德保享有和承擔。何德保理應按約簽訂合同,其以雙方未就正式合同達成一致,格式條款排除其主要權利,而拒簽合同,違反了雙方《商品房認購書》的約定。愷居公司在何迎美、何德保違約后采取的行為,符合雙方認購書的約定。何迎美、何德保對其提出的其他再審申請理由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綜上,何迎美、何德保提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和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迎美、何德保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余冬愛
審判員 孟 艷
審判員 趙 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趙 慧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