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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黃光娜與??跅澚簩崢I(yè)有限公司、廣東省陽江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案件爭議不動產(chǎn)的登記所有權人,同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案件第三人。
二、一方當事人大股東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受讓爭議標的物,但未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案件判決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況,非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慣例。上述大股東所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民一終字第37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黃光娜。
委托代理人:禤麗琴,女,漢族,住海南省海南大學。系黃光娜所在的海南省??谑协偵絽^(qū)云龍鎮(zhèn)長泰村民委員會推薦的公民。
黃光娜為與??跅澚簩崢I(yè)有限公司、廣東省陽江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簡稱陽江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瓊立一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黃光娜于2014年8月18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2012年10月31日,黃光娜與??跅澚簩崢I(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棟梁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黃光娜以單價21250元/㎡的價格,購置棟梁公司位于海南省??谑旋埨ツ下?7-1號華源大廈一層,建筑面積共計l320.6㎡的101房。合同簽訂后,棟梁公司依約為黃光娜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及房屋預告登記。黃光娜依約向棟梁公司支付全部購房款共計人民幣28062750元,其中黃光娜自付16062750元,并將上述房產(chǎn)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抵押貸款人民幣1200萬元。黃光娜已經(jīng)通過受讓方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現(xiàn)該房產(chǎn)已由黃光娜出租給他人使用。
2012年期間,廣東省陽江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與棟梁公司因建筑施工合同糾紛訴至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海摪冈V爭標的中涉及黃光娜擁有所有權的房屋。盡管棟梁公司己于一審舉證期限內(nèi)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已經(jīng)出售給黃光娜,且已經(jīng)完善不動產(chǎn)交易的所有法律要件,但歷經(jīng)兩審裁判,無論是作為所有權人的黃光娜還是作為抵押權人的平安銀行均未知曉該訴訟的存在,一、二審法院也從未將兩權益人列為第三人追加參與該訴訟,更甚二審法院在未經(jīng)審查涉案房屋實際產(chǎn)權歸屬前,就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瓊環(huán)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將涉案房屋部分產(chǎn)權裁判給陽江公司,已經(jīng)嚴重侵害了房屋所有權人黃光娜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三十九條等規(guī)定,現(xiàn)訴請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瓊環(huán)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依法保障黃光娜的合法權益。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nèi)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該規(guī)定確立了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因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撤銷的是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裁定及調(diào)解書,其后果將直接影響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因此法律也嚴格規(guī)定了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條件:即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必須是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只能是原訴中的第三人。在黃光娜訴請撤銷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瓊環(huán)民終字第7號民事訴訟中,一審原告陽江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向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浩鹪V,該院于201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而黃光娜與棟梁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2012年10月31日,即在該案立案受理一個多月后,故在原訴形成之時,黃光娜尚不是原訴的第三人,其并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的主體資格。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之一是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棟梁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顯示,自2009年9月17日至2014年1月27日,黃光娜都是棟梁公司持股50%的股東,到提起木案訴訟時,黃光娜也仍持有棟梁公司25%的股份。棟梁公司在(2014)瓊環(huán)民終字第7號民事訴訟的一、二審均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黃光娜購買涉案房屋的證據(jù)材料,作為持有該公司50%股份的黃光娜,應當知曉該案的訴訟情況。且直到提起本案訴訟,黃光娜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是因不能歸責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該案訴訟,因此,黃光娜提起木案訴訟亦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不予受理黃光娜的起訴。
黃光娜不服上述裁定,以該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本案。主要理由為:一,上訴人系(2014)瓊環(huán)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涉及房產(chǎn)的所有權人,該判決結果損害其合法權益,其應為該判決所涉訴訟的第三人。二,上訴人作為棟梁公司股東有權依法取得案涉房產(chǎn)產(chǎn)權,一審裁定以其是公司股東為由,推定其知曉棟梁公司涉及的上述訴訟情況,缺乏證據(jù)證明。本案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是黃光娜能否作為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第三人;二是黃光娜未參加前述訴訟能否歸責于其本人。
關于黃光娜能否作為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第三人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包括對案件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人,及雖無此請求權,但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在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憾徱裕?014)瓊環(huán)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判決棟梁公司將案涉華源大廈一層334㎡交付陽江公司并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而本案黃光娜主張其已向棟梁公司買受了1320㎡的華源大廈一層,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故上述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一案的終審判決結果影響黃光娜對案涉房產(chǎn)的權利,其應為該案第三人。
關于黃光娜未參與前述訴訟能否歸責于其本人的問題。根據(jù)(2014)瓊環(huán)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及黃光娜本案起訴內(nèi)容,其與棟梁公司系在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一案訴訟過程中,就案涉房屋簽訂買賣合同,當時黃光娜為持有棟梁公司50%股份的股東。在前述陽江公司訴棟梁公司一案審理結果勢必影響黃光娜重大權益的情況下,黃光娜未舉證證明其在提起本案撤銷之訴前,知悉二審判決結果較知曉該案整個訴訟過程的條件有何不同。本案一審法院依據(jù)黃光娜股東身份、當時持股比例,及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與前案起訴時間的關系,推定黃光娜知曉前案,符合常理和企業(yè)一般經(jīng)營決策慣例。一審裁定認定黃光娜應當知曉前案訴訟情況,其不能證明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該案訴訟,故其提起的本案訴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的規(guī)定正確。
綜上,一審裁定關于黃光娜不是(2014)瓊環(huán)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所涉案件第三人的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黃光娜關于其因不能歸責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參加前述案件訴訟的理由,缺乏證據(jù)證明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國香
代理審判員 張 娜
代理審判員 李振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柳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