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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式商鋪開發商未盡審慎義務,應承擔補充責任
產權式商鋪開發商對商鋪統一經營管理公司未盡審慎選擇和管理義務,導致業主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補充責任。
標簽:房屋租賃|產權式商鋪|補充責任|租金損失
案情簡介:2008年,李某就其產權式商鋪租賃與開發公司引進的統一經營者即商貿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后因商貿公司欠缺履約能力,李某訴請解除,并要求開發公司與商貿公司連帶賠償其租金損失。
法院認為:①李某與商貿公司所簽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故該合同應屬有效。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商貿公司未能依約支付租金且已停止對商鋪統一經營,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對于李某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并要求商貿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應予支持。②開發公司雖非租賃合同相對方,但其作為涉案商鋪開發商,在銷售商鋪時即對業主購買商鋪后統一出租經營、投資收益等進行了宣傳和重點介紹,使房屋買受人對購房后經濟回報產生合理預期,該種方式促進了開發公司商鋪銷售,使開發公司從中獲得收益,則開發公司應在后期引進商業經營企業時對該企業資金情況、履約能力、承擔房屋空置風險等狀況審慎審查,并在商業經營企業經營過程中進行適度管理,從而使銷售商鋪時相關宣傳得以實現。本案查明事實表明,選擇與引進商貿公司及最終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等事項均系在開發公司主導下完成,但商貿公司從簽約之初即出現未按期支付租金,引發多起訴訟,且有數十起案件未能執行情況,此次再次出現長期拖欠租金并已停止對商鋪統一經營情況,不能認定商貿公司具有良好履約能力,同時反映出開發公司在商貿公司選擇與引進工作中未盡審慎選擇和管理義務。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商貿公司給付李某租金、違約金3萬余元,開發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實務要點:產權式商鋪經營模式中,開發商對商鋪統一經營管理公司未盡審慎選擇和管理義務,導致業主租金損失的,應承擔補充責任。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終字第6554號“李某與某商貿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見《李雪玲訴北京中卡商貿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產權式商鋪)》(趙彤),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3民: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