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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轉租可解約,仍應遵守法定六個月異議期規定
租賃合同雖約定未經書面同意轉租,出租人可解約,但亦應遵守6個月內提出異議這一解除權行使法定期限規定。
標簽:房屋租賃|房屋轉租|合同解除|異議期
案情簡介:2008年,開發公司出租名下房屋予萬某,約定轉租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否則出租人可解約。2010年,因萬某擅自轉租致訴。關于合同約定解約條件成就,是否還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關于6個月內提出異議這一解除權行使期限規定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法院認為: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款對出租人解除合同權限時間限定,目的系使租賃法律關系及早處于確定狀態,以確保交易安全。②本案訴爭租賃合同約定內容系當事人對出租人解除合同條件約定,當“未經書面同意轉租”這一條件成就時,出租人作為解除權人可解除合同。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規定,雖然租賃合同約定未經書面同意轉租,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這一解除權行使亦應遵守前述司法解釋關于6個月內提出異議這一解除權行使期限規定。
實務要點:租賃合同雖約定未經書面同意轉租,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這一解除權行使亦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關于6個月內提出異議這一解除權行使期限規定。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2)高民申字第2667號“何某與萬某物權糾紛案”,見《何花訴萬曉利物權保護糾紛案(因轉租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適用)》(王寧),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3民: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