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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多次轉租的,出租人可就每次轉租提出異議
承租人轉租,如出租人6個月不提異議,視為同意此次轉租行為,但如承租人再次轉租,承租人可再行使解除權。
標簽:房屋租賃|房屋轉租|合同解除|異議權
案情簡介:2008年,開發公司出租名下房屋予萬某。2010年,何某與開發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取得該房屋產權后,以萬某違約轉租為由訴請解除合同。萬某以2008年租賃房屋后即進行轉租,開發公司一直未提異議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萬某與開發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租賃事宜進行了相關約定。后何某購買涉案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何某作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概括繼承原房屋租賃合同中權利、義務。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國對轉租采取限制主義模式,承租人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行為,破壞了出租人對承租人的信任,使得租賃物被多層次占用,使得出租物被毀損可能性增大。承租人轉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此系對承租人轉租這一嚴重違約行為的懲罰措施。為維護市場秩序穩定,前述司法解釋對解除權行使期限進行了限定,如出租人6個月不提異議,視為同意此次轉租行為,但如承租人再次轉租,則系又一次違約行為,承租人便可再次行使合同解除權。不能因慮及市場秩序穩定,便將出租人一次解除權行使期限超過或承租人本次違約行為默認,作為容忍承租人多次違約行為理由。故本案中,對萬某2010年新的轉租行為,出租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后6個月內可提出異議,要求解除合同。
實務要點:承租人轉租,如出租人6個月不提異議,視為同意此次轉租行為,但如承租人再次轉租,則系又一次違約行為,承租人可再次行使合同解除權。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2)高民申字第2667號“何某與萬某物權糾紛案”,見《何花訴萬曉利物權保護糾紛案(因轉租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適用)》(王寧),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3民: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