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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未簽協議將房屋認定“違建”,律師出馬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江杭州:未簽協議將房屋認定“違建”,律師出馬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復議申請人
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
夏濤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磊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
建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復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徐女士系浙江省杭州市梅城鎮居民,2019年因“建德市梅城鎮古城開發建設(棚戶區改造)”項目,徐女士的合法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
因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被申請人建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19年7月12日向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為違建,責令申請人自行拆除。
徐女士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認為這是征收方一種逼遷手段,但如果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那么房屋可能會被征收方強拆掉。于是徐女士聯系到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并委托夏濤、呂磊(實習)二位律師共同辦理此案。
萬典律師經過細心研究案件,并結合當地的法律法規,認為此次案件主要有以下兩個關鍵點:
一、關于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職權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根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德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的規定,被申請人建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具有對本轄區內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權的職權。
本案中,案涉房屋坐落于建德市梅城鎮,梅城鎮系建制鎮,屬于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故被申請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定職權。
二、關于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的問題。
本案中,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作出責令申請人限期自行拆除的處罰決定。被申請人應當對行政處罰的對象、案涉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及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合法等情況進行調查認定。
1、關于行政處罰對象的問題,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違法建設的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詢問時,申請人稱該房屋系其父申請審批,且是“我們建造并實際使用”的,該陳述不能證明申請人系違法建設的行為人,被申請人未對該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沒查明案涉房屋的產權人、實際占有人、建造人的情況下,徑直將會申請人認定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隊形,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案涉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及該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合法的問題。被申請人依據建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的復函認定案涉房屋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設行為”。復議過程中,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案涉房屋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存根》、《修房申請》、收費票據及《批文》等證據,可以證明2003年徐某某申請修房并取得了梅城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辦公室作出的《批文》,被申請人處罰前在向申請人調查核實中也已獲悉該房屋已經審批的線索,但并未對該線索予以調查核實并予以認定,亦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被申請人在未對上述處罰依據的主要事實調查核實清楚的情況下,就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申請人自行拆除案涉房屋,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復議決定: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8月16日,徐某某在萬典律師的協助下,向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提起行政復議,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建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建綜執罰字【2019】第xx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