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60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但步云,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峰,北京市盈科(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明,北京市盈科(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綠地集團銀川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興水路1號。
法定代表人:李薊,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綠地集團銀川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興水路1號。
法定代表人:李薊,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但步云因與被申請人綠地集團銀川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商業公司)、綠地集團銀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置業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寧民終2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但步云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寧民終288號民事判決書中第三項;2.改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償損失5969860元;3.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被申請人侵害了申請人優先購買權。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申請人有權向被申請人主張賠償損失。經申請人調查,2014年7月4日,被申請人將出租給申請人使用的房產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楊宏福、范玉霞、楊茜越(以下簡稱楊宏福等三人),而被申請人又將同等地段、同等結構的房產以每平方米10000元和10326元的價格出售。本案涉案房產總建筑面積為1120.9平方米,被申請人與案外人楊宏福等三人的交易價格為每平方米5000元,取得房屋總價值為560.45萬元。楊宏福等三人將涉案房產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進行抵押貸款的抵押金額為743萬元,按照銀行抵押金額最高按照房產評估價值的60%至70%發放的政策,案涉房屋評估價值每平方米至少是10000元以上。由于被申請人的原因致使申請人喪失了優先購買權,失去了以同等價格交易的機會,喪失了最佳購買時機和條件,給被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申請人訴訟主張以房屋差價作為損失,應當得到支持。另外,如果申請人依據優先購買權取得房屋就不用再向被申請人交付后期房租,且也不會因租賃期間屆滿而遭受前期裝修的損失。申請人因喪失優先購買權而多向被申請人交付了后期的租金787632元。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定被申請人綠地置業公司侵害了申請人對于涉案房產的優先購買權,但均未依法支持申請人訴求的賠償金。
綠地商業公司、綠地置業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對一審、二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一審、二審判決和但步云再審申請的理由,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本案二審未支持但步云的賠償請求,是否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在涉案房屋已由案外人取得物權情況下,未影響但步云對涉案房屋承租使用。但步云未能就綠地置業公司侵犯其優先購買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且在(2017)寧01民初54號案的庭審中,就但步云是否愿意按照綠地置業公司出售給楊宏福等三人的價格及同等條件購買涉案房產,經原一審法院釋明后,但步云庭審后向原一審法院的答復意見為現階段無購買該房產的意向的意思表示。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二審法院認定不支持但步云的賠償請求,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但步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但步云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駱 電
審判員 曾朝暉
審判員 任雪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