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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商住房”按照住宅補償,萬典律師維權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原告:聶XX 雷XX 劉XX 等6人
代理律師:康靜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政府
聶女士等6人擁有位于湘潭市岳塘區××街道××號房屋的產權。2016年6月22日,岳塘區政府因XX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需要,征收聶女士等人房屋所在的片區,并發布了房屋征收公告且在征收范圍內予以了張貼,確定項目名稱為XX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X號地塊),房屋征收主體為岳塘區政府。
因對補償問題不滿,6戶被征收人,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表明其持不同意見,不同意征收,但區政府卻沒有聽取任何意見。
聶女士等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結果,直接收到了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這意味著房屋面臨強制征收,再拖下去,日后房屋保不住,補償想要提高更難!
為了逼迫聶女士等人搬遷,政府部門什么手段都用上了,毀壞門前路面、惡意堆砌垃圾、建造圍墻阻礙聶女士等人使用房屋。目的就是希望這些被征收人能趕緊搬遷。
無奈之下,聶女士等人多方面打聽和咨詢,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決定委托康靜律師代理此案。
康律師介入案件以后,發現:聶X等4人的房屋房產證載明的用途為商住,而補償決定卻按照住宅的標準進行補償。這才是癥結所在!但是,僅憑目前的證據,想要打一場完美的勝仗,告贏區政府還需要更有利的支撐。于是,申請立項、規劃、環評等信息公開。
此時,房屋征收決定已經過期,康律師決定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提出:
一、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對雷XX、邱XX、聶X、劉XX4位原告房屋的第三層用途認定錯誤,其補償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
雷XX、邱XX、聶X、劉XX4位原告的房屋均為3層,房產證載明的用途為商住,被告提供的房屋查詢表中也載明3層房屋的用途均為商業,但被告卻自我否定,在其作出的補償決定中卻無視客觀事實,擅自將四原告的第三層房屋認定為住宅,并按照純住宅的標準進行補償,嚴重違法,據此,被告作出的補償決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本次征收名為棚戶區改造,實為商業開發,并非公共利益,依法不得實施征收。涉案地塊房屋均為核心地段的商業用房,被告把該地塊以棚戶區改造名義實施征收,明顯與實際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告未依法發布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更未就安置方案向原告征求意見和舉行聽證會,征收程序嚴重違法。
本次征收被征收人總計15戶,而在2016年10月份,絕大部分的被征收人都不同意現有補償標準,本次起訴的原告總計6戶被征收人,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表明其持不同意見,但被告卻稱沒有收到任何修改意見,這與事實嚴重不符,在多數被征收人持反對意見的情況下,被告卻未舉行聽證會,也未修改補償方案,嚴重違法。
四、被告作為征收主體,未按征補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涉案的征收補償費也未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五、評估機構選擇及評估嚴重違法,侵害原告合法權益。
1.被告未與原告協商選擇評估機構,嚴重違法;
2.評估機構至今未到戶評估,更未調查和詢問原告房屋情況及收益情況,評估事實認定錯誤;
3.涉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于2017年2月6日,而相關評估機構卻顯示2016年7月17日就開始實地勘察和評估作業,明顯違法。
六、補償決定確定的貨幣補償標準遠低于市場價格,無法保障原告原有生產生活水平。
原告的涉案房屋地處黃金地段,其臨街對面及斜對面的一層商鋪價格都在三萬元每平米以上,而對面商鋪2008年開盤時一二層商鋪的均價都達到了兩萬元每平米,而在城市經濟高速發展、房價高速增長的九年之后,被告給原告在內的被征收人確定的補償價格大大低于正常的同時段、同地段、同類型的房屋市場價格,對原告顯失公平,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標準無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產生活水平。
法庭上,被告區政府拿出一系列的證據(房屋征收公告、社會風險報告、評估機構選定公告......),力證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認為:被告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符合法定條件。
但是,依據有關證據,原告聶X的潭房權證湘潭市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其設計用途為“商住”,但被告提交的證據《檔案查詢》(產權)證明,原告的房屋規劃用途均為“商業”。認定原告房屋有“住宅面積56.44㎡”這一事實的證據不足,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據此計算的補償金額依據不充分。
判決:
撤銷被告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政府對原告聶萍作出的岳政征補字[2017]X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附: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