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打印遺囑就不算遺囑了嗎?兄妹4人因打印遺囑訴訟法院!法院最終判其無效!
隨著電腦的普及,打印文件在日常生活中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了,不少老人開始使用打印遺囑。但打印的遺囑卻一直沒有成為我國法律所承認的遺囑形式。2020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認可了打印遺囑,不僅豐富了遺囑的形式,也將對今后遺囑訂立產生影響,但也不是隨便打印一份文件就能當做遺囑,還需要達到諸多條件后才能真正產生遺囑效力,這里萬典律師用一個案例帶大家了解一份合格的打印遺囑都需要哪些必要條件。
姚氏家族一共有6口,姚爸姚媽和子女姚氏三姐妹還有最小的姚弟,而姚氏父母生前曾立下三份遺囑,姚氏三姐妹與弟弟姚某由于對父母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故將姚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遺產。
姚母早年先于姚父去世,姚父生前立有多份遺囑。
第一份是公證遺囑。姚父于2005年立遺囑載明將某區某房屋中屬于姚父的相應份額及其應繼承姚母的遺產份額由姚某繼承所有,該遺囑由某區某公證處進行公證。
第二份則是自書遺囑。姚父于2014年書寫遺囑一份,內容為:“姚某一家照顧我的生活。故我自愿將我的工資和房產我的財產歸姚某支配使用。”
第三份是打印遺囑。姚父生前就其遺囑出具補充說明,載明姚父、姚母在生前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配,姚氏三姐妹各分得8萬元,所有房產由姚某繼承,該份遺囑除“本人簽字”處有姚父的書寫簽名外,其余內容均為打印字體。
而姚氏三姐妹對于弟弟姚某提交的上述三份遺囑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提出異議,稱遺囑并非姚父的真實意思表示。
姚某則辯稱其對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涉案房屋有出資,且根據姚父的打印遺囑,父母生前已就涉案房屋及其他家庭財產進行分配,故該房屋應歸姚某單獨所有。雙方就遺產范圍、遺囑效力及遺產分割產生較大分歧。
本案中,對數份遺囑效力進行認定是依法分割涉案遺產的重要前提。其中,打印遺囑系《民法典》繼承編新增的遺囑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據此,就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問題,本案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姚父生前所立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符合遺囑的法定條件,姚氏三姐妹雖主張上述遺囑并非姚父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前述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系有效遺囑。關于打印遺囑,因涉案打印遺囑未注明具體日期,亦無見證人簽字,不符合打印遺囑的要件,故不具備遺囑的效力。
最終,法院根據在案證據依法認定遺產范圍,認定其中一份打印遺囑缺少法定要件不具備法定效力。其余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對涉案遺產進行分割。
這里萬典律師提示:
為確保打印遺囑能反映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法典》明確了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即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