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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 原本和睦的家庭,現卻分崩離析,父輩留給子女的房子到底應該怎么分?
看似很簡單的繼承糾紛案件,卻放映了一個社會問題。原本和睦的五口之家,母親,兒子,和三個女兒。提起訴訟的是三個女兒(原告),而被告竟是母親及兒子。
三個女兒訴稱:
父母有兩處商品房及五間店面房,父親去世后,房產被母親和兄弟居住和出租收益,我們要求對房產依法進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親所得的租金。
母親辯稱:
丈夫生病期間,女兒沒有盡到責任。房產是我和丈夫多年奮斗的共有財產,子女沒有份額。
兒子辯稱:
我同意母親的意見,我確實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我的。
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現均已成年,獨立生活,三原告的父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鎮上建了五間店面房,4年后因舊城改造,政府將位于縣城內的兩套商品房安置給原告父母。后原告父親生病住院,母親與女兒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04年7月原告的父親去世后,原告的母親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內,五間店面房由原告母親以其名義出租,租金亦由其母親收取。2004年底,女兒提出要求分割房產,母親不同意。大女兒、二女兒遂向法院起訴,三女兒既不申請參加訴訟,又不放棄權利,法院遂追加三女兒為共同原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其中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本案中三個女兒均有權繼承其父親的遺產,且其父親生前未立下遺囑對財產進行處理,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財產,故應按法定繼承進行處理。后經承辦法官召集雙方多次調解,
1、五間店面房中的三間歸母親所有,三個女兒和兒子各分得其余兩間中的半間,由雙方各自到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2、母親和兒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兒子一次性補貼三個女兒每人8000元。
3、母親返還給四個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繼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體現在所有的繼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處于其應在的繼承順序之中。
在分割遺產時,各繼承人除嚴格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男女平等、養老育幼、優先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額為參考數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三、保留物件使用價值的原則。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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