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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倘若居住人去世還能繼承嗎?
小產權房一般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靶‘a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那么如果小產權房屋的居住人去世,房屋還能被其子女繼承嗎?
李女士的父母均是城鎮戶口,其生前在某村購置了小產權房屋?,F在李女士的父母均去世,李女士與其兄欲對父母遺留的小產權房屋進行分割。那么小產權房到底能不能進行繼承和分割呢?
萬典王律師指出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靶‘a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小產權房”占用的土地權屬為農村集體所有。
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小產權房”,因無法脫離集體土地而單獨存在,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小產權房屋只能是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村民擁有。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故,針對房屋而言,房屋所有權作為物權的一種,需要通過不動產登記方能設立。經登記后,權利人方可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房屋財產權,是對房屋本身對應的財產價值的權利,該權利不是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才享有,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通過協議以及支付價款的方式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所以在房屋未經登記時,購房人雖不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但對房屋享有使用權。
上述案例中,馬女士的父母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無法辦理權屬登記,因此對涉案房屋不享有物權。但是,馬女士父母為購買該小產權房屋,已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故,張女士的父母,對于涉案小產權房享有使用權。因此作為小產權房使用權載體的房屋本身是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的產權分割必須依賴于產權登記的確認。小產權房,作為農村集體土地上的特殊產物,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村民,是享有小產權房屋的權屬的。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村民如果去世,發生“小產權房屋”的繼承,是能夠通過權屬變更的方式進行分割的。
但若小產權房屋的購買人,即馬女士的父母均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無法通過權屬登記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因此,故也就無法實現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分割。
其實可通過繼承人之間“協議”的方式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只是該種分割不具有對世效力,即只能在“協議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其他任何第三方。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薄?/span>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span>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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