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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協議都具有哪些效益,如遇糾紛該怎么辦?
借名買房協議具有一般的合同約束力,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如花與小玉,某市某有限公司房屋確權糾紛民事裁定書 (2011)民申字第XXX號 申請人:如花雖然與大海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簽訂了《某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且訟爭房產經相關房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在如花名下,但小玉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與大海公司簽訂的《購買公寓樓協議書》所購買房產中涵蓋了本案訟爭的房產,再審申請人如花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與小玉公司訂立《協議書》明確約定:“小玉的公司以如花的名義購買涉案房產、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小玉的公司支付、房屋的產權歸廣志公司所有”、“以乙方(如花)的姓名所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小玉的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小玉的公司)或如花的公司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 此外,本案有充分證據證明訟爭房產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關款項等實際上由再審被申請人如花、京達旅業或者案外人小玉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審判決認定訟爭房產登記于再審申請人如花名下屬于代持有性質有事實依據。再審申請人如花雖對再審被申請人擁有訟爭房產持有異議,但其無法否認代持有的事實,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訟爭房產的房款及其他相關款項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訟爭房產不應認定屬于再審申請人如花所有。 一、二審判決認定訟爭房產登記于再審申請人如花名下屬于代持有性質有事實依據。再審申請人譚某雖對再審被申請人擁有訟爭房產持有異議。 但其無法否認代持有的事實,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訟爭房產的房款及其他相關款項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訟爭房產不應認定屬于再審申請人譚某所有。 因借名買房需承擔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時,不能因此否定剝奪其對案涉房屋享有的財產權利。 (一)規避法律、政策。 1.規避房屋限購令政策。 2.規避限貸令以及其他貸款障礙。 3.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二)爭享特定購房優惠。 (三)隱藏真實的財產信息。 (四)其他原因。 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2.借名購買普通房屋的,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方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3.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實際出資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如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要求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4.房產被名義購房人轉讓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系專業化、規模化房產領域的律師團隊,在多年的維權道路中律師團隊已逐步探索出訴訟、裁決、調查、協調談判等多種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維權戰略體系,憑借法律與智慧、運用法律武器成功解決當事人的房產糾紛問題。辦理了無數經典案例,其強有力的風格、具有智慧的解決問題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業務范圍:房屋拆遷糾紛,房屋征收糾紛,引發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辯護案件,全盤戰略,辦案思路高瞻遠矚、精心謀劃,維權戰略穩打穩扎,以求完美實現每一位委托人的殷切厚望。打造品牌服務,追求卓越成就,聘請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就是聘請了一個高度負責的專業化律師團隊。 律師熱線:400-1789-688 固定電話:010-8639-3036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電子郵件:15810784790@163.com http://www.2008568yj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