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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遺產被外甥一家占據,依法維權討回房屋
案情導讀:父親公租房,因存在爭議,親戚長期占據父母遺產房屋,原告方持有房改協議,親戚認為其支付的購房款,房屋屬于其所有,房屋系外公留給自己的遺產,經萬典律師訴訟至法院,判決被告騰空房屋,退還給原告。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朝民初字第00432號
原告王女士,女,......。
委托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先生,,,,,,,。
被告齊女士,,.....。
被告呂先生之子,......。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彩鳳,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女士(以下稱姓名)與被告呂先生、被告齊女士、被告呂先生之子(以下均稱姓名)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陳海峰,呂先生、齊女士、呂先生之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彩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女士訴稱:我和呂先生是母子,齊女士是呂先生之妻,呂先生之子是呂先生之子。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號樓X單元X室房屋(簡稱涉案房屋)原是我父母承租。呂先生曾在此結婚并居住。2010年8月,我與X簽訂《X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以成本價購買了涉案房屋,并于其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我與呂先生一家一直關系不和,因此無法實際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因呂先生等人一直占有涉案房屋,故訴至法院,要求呂先生、齊女士、呂先生之子將涉案房屋返還給我,并支付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費,按照每月3000元標準計算。
呂先生、齊女士、呂先生之子共同辯稱:涉案房屋一直由我三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房改購房款24849.26元是呂先生支付的。涉案房屋是呂先生的外公留給呂先生的,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此外,2014年1月1日的時候,涉案房屋的權屬尚存在爭議,且王女士尚未返還我所支付的購房款,因此不同意騰房,也不同意支付其房屋占用費。
經審理查明:王女士系呂先生之母。齊女士系呂先生之妻。呂先生之子系呂先生之子。涉案房屋系王女士所有,由呂先生、齊女士和呂先生之子占有使用。王女士因與呂先生等之間存在矛盾,遂起訴要求呂先生等將涉案房屋返還。
訴訟中,呂先生和齊女士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提出異議,并另案起訴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呂先生。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1150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呂先生和齊女士的訴訟請求。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中民終字第1132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中,王女士除要求呂先生等返還涉案房屋外,還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實際返還涉案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費,按照每月3000元標準計算。呂先生等對此以王女士未返還其所支付的房改購房款等為由對此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民事判決書、當事人的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中,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系王女士。呂先生、齊女士和呂先生之子雖長期占用涉案房屋,但其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佐證其享有占有涉案房屋的相關權利。現王女士以所有權人的身份起訴要求呂先生、齊女士、呂先生之子返還涉案房屋,主張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王女士要求呂先生支付房屋占用費之請求,因呂先生等基于一定的親屬身份關系而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現因矛盾致本案糾紛,故不宜對呂先生等苛以房屋占用費,對于王女士相應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先生、被告齊女士、被告呂先生之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號樓X單元X室房屋騰空后返還原告王女士;
二、駁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元,由被告呂先生、被告齊女士、被告呂海橋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賈月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