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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到贍養義務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發布日期:2020-04-10 16:34:36
【案件回顧】
原告錢寧、洪一成訴稱:錢寧與洪大于系夫妻,育有洪一成、洪二成、洪三成三名子女。位于豐臺區南田里9號樓332號房屋系錢寧與洪大于婚后取得屬二人夫妻共同財產。洪大于留有口頭遺囑,前述夫妻共同財產由洪一成一人繼承。現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前述房屋由二原告按份共有,并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洪二成辯稱: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洪三成未出庭應訴,但向本院寄交答辯狀辯稱:父親洪大于曾親口承諾:上海房產給我,我請求先解決上海房產的繼承事宜。鑒于母親一直居住在北京房產,為了保護母親的居住權,我只同意按照市價分割后再辦理過戶手續。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現登記所有權人為洪大于。審理中,原告主張洪三成對洪大于未盡贍養義務,無權分得遺產。本院委托北京大靖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訴爭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法院判決】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涉案房屋由原告按份共有;原被告之間相互協助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2)洪一成分別給付錢寧、洪二成、洪三成折價款。(3)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洪一成負擔一千,原告錢寧負擔一萬,被告各負擔一千。評估費由原告洪一成負擔四百,原告錢寧負擔三千,被告各負擔四百。
【律師點評】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與洪大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其應當歸于夫妻共同財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可以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人在危機情況下可以離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訂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本案中,當事人的口頭遺囑雖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但雙方陳述的2份口頭遺囑內容不同,且當事人的口頭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故不能認定2份口頭遺囑具有效力。原告要求的按照遺囑繼承處理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訴爭房屋應按法定繼承分割。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按照法定繼承;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與洪大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其應當歸于夫妻共同財產,洪大于的遺產僅包括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由于錢寧與洪大于生前共同生活,錢寧可多分得遺產。二原告主張洪三成未盡贍養義務,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故對于二原告要求洪三成少分或不分得遺產的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