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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視頻錄像的方式訂立遺囑,其效力如何認定?
案件回顧:
原告柯寧訴稱:鞠力與被告張楠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女鞠玲。原告系鞠力與前妻柯琳琳之女,由其母撫養。鞠力去世留有兩套房屋及部分存款,房屋分別位于朝陽區翔西里小區和祥泰小區。鞠力病重期間兩被告從未履行照顧義務。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六分之一的份額;并要求祥泰小區房屋歸原告所有,由原告給付折價款。
兩被告張楠、鞠玲辯稱:1、鞠力做手術前,曾錄制3段視頻明確闡述了遺囑分配問題。2、兩被告對被繼承人盡職盡責,從未怠慢。3、原告曾因撫養費一事多次起訴被繼承人,亦從未盡過任何贍養義務。原告在起訴狀中捏造事實,詆毀誹謗被告。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翔西里小區及祥泰小區房產都登記在鞠力名下,房屋現由兩被告居住使用。本院委托北京悟空國際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兩套房屋進行了市場價值評估并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根據被告提供視頻錄像及醫院住院病歷、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清單、被繼承人名下工商銀行的存款明細等材料:1、錄像中被繼承人決定遺產歸張楠所有。2、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由被繼承人自己的銀行存款、被告、親戚朋友共同支付,被告與向親戚朋友借的部分應當在遺產分配前扣除。鞠二力、鞠三力、鞠小玲(被繼承人的弟弟和妹妹)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有不定期來往;被繼承人病重期間,張楠拒絕通知原告,病逝后,張楠才同意通知;原告明確表示愿意承擔部分喪葬費用。兩被告對前述第三人的證言不予認可。鞠玲明確同意由張楠享有其繼承的份額,且不要求折價款。
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涉案房屋及被繼承人的其他遺產均歸被告張楠所有;(2)被告張楠給付原告柯寧補償款;(3)評估費由原告柯寧負擔1000元,由被告張楠負擔10000元;(4)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柯寧負擔7000元,由被告張楠負擔3000元。
律師點評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按照法定繼承;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公民有權進行錄音遺囑或者口頭遺囑,以錄音或口頭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本案中,兩被告提交了被繼承人的視頻錄像。原被告雙方對該錄像是否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發生爭議,一方認為其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遺囑,另一方則認為其不符合法定形式,應屬無效。以錄像視頻的形式作出訂立遺囑的意思表示的,可以比照繼承法關于遺囑的形式規定,即可視為錄音或口頭遺囑,至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本案中,視頻錄像時只有被告鞠玲與一名護士在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故視頻錄像雖可以在形式上視為法定遺囑形式,但是程序上并不能合法有效,故對于該份遺囑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采信,故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涉案房屋兩處皆為被繼承人與張楠的夫妻共同財產,則被繼承人的遺產僅包括兩處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法定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本案中,張楠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其提供了充足證據證明盡到扶養義務,可以適當多分;原告依法享有繼承權,但由于客觀原因其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所以可以適當少分;被告鞠玲明確表示將繼承份額由張楠享有且不要求折價款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