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效力如何認定?
案件回顧:
原告劉大光、劉二光訴稱,劉建、季菜系夫妻關系,育有四子女:二原告與二被告。2011年、2015年,劉建、季菜先后去世。劉建去世前曾訂立錄音錄像及紙質遺囑,決定由二原告繼承其所有的懷柔區南苑小區303號房屋及屋內院內一切物品。二老去世后,被告長期霸占涉案房屋,拒絕原告行使繼承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判令:1、位于北京市懷柔區南苑小區303號正房5間由二原告繼承,院落由二原告使用;2、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三光辯稱,1、我只是看管涉案房屋,未在那居住。2、不認可該遺囑的合法性。3、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按照法定繼承。
被告劉四光辯稱,1、分家時,我分得大劉村311號正房3間及院落,被告劉三光分得大劉村313號正房3間及院落。2、認可遺囑,同意原告請求。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劉建、季菜訂立紙質遺囑,決定由二原告繼承涉案房屋及相關物品,證明人田小貴,曹大蕭,整個過程由曹夢夢錄像。根據原告劉大光述稱,由于兩位老人年歲已高,所以遺囑為曹夢夢代書,簽字也并非劉建、季菜本人所簽,當時證明人田小貴,曹大蕭不在場,簽字系曹夢夢代筆,曹夢夢本人作為代書人未簽字,但是該遺囑的內容卻屬于兩位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證人曹光也到庭證明原告所述。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南苑小區303號院內的北房5間歸二原告共同所有,院落共同使用。(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劉三光負擔。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可以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無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按照法定繼承。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繼承人劉建和季菜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簽字。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本案中,雖然遺囑的存在見證人、代書人的瑕疵,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但是原告提交的錄像及被告陳述、證人證言相互之間能夠印證該遺囑的效力,足以證明被繼承人立遺囑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故涉案房屋理應按照代書遺囑的內容由二原告依法繼承,二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應得到法院支持。至于二原告對于不分割涉案房產所達成的合意,法院無需干涉,應由其二人自己商議。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