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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既有處分房產協議又訂立房產處分遺囑的,如何解決?
案件回顧
原告張四華訴稱:張牛與王麗系夫妻關系,共育有原被告五名子女。我們一家七口曾為購買父親單位位于豐臺區華宇園203號的房改房,開了家庭會議,父親主持,張大華執筆,會議上全家一致通過由我出資購買涉案房屋并進行裝修。我出資購買涉案房屋后,將產權登記在了父親名下。之后父母在豐臺公證處訂立公證遺囑,指定由我繼承涉案房屋。二老去世前一直系同我一起居住,生病住院、日常生活、身后事等都是由我出資操辦。現請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歸我所有,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被告張大華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張大華辯稱:1、父親根本不知道存在公證遺囑一事,我不認可其效力。2、原告所稱的家庭協議,被告張三華未簽字,其并沒有得到一致通過。3、原告違背家庭協議中的條款,強行逼迫二老辦理涉案房屋,以方便其對外出租。4、不同意張四華的訴訟請求,主張房屋歸最困難的張三華所有。
被告張三華辯稱:不同意原告主張,要求其給我們每個人15萬元。
被告張二華辯稱:1、父親確實表示過由張曉繼承涉案房屋。2、原告出資購買涉案房屋,父母僅許諾其可以居住、使用。3、我們兄弟幾個都盡到了對二老的贍養義務義務。4、我同意原告繼承涉案房屋,但原告必須向最困難的張三華支付30萬元補償款。
被告張五華辯稱:同意張二華意見。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1、張大華向本庭一份由二老、張三華、張五華、張大華簽訂的“1998年第一份協議”,協議書明確表示涉案房屋系張妲出資購買,將來該房產應當由張妲繼承。原告認可其真實性,但主張其本人未在協議中簽字,協議內容無效。其他三被告皆認可協議。2、原告向本庭提交一家七口共同簽訂的“1999年第二份協議”,協議書明確表示涉案房屋房款系張四華所提供,張四華有權使用、居住。四被告對該協議的真實性均認可,但一致主張張三華本人并未簽字,協議中的張三華簽字系偽造,不認可協議內容。
法院判決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繼承人張牛與王麗訂立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的行為與法有據,系其二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為有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二位被繼承人既立有遺囑,則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本案中,二位被繼承人多訂立的遺囑系公證遺囑,已經到權威的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符合公證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應當認定系有效的遺囑。故對原告的主張與法有據,其有權依照生效的公證遺囑繼承涉案房屋。原告的主張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