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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遺產的房屋被部分繼承人侵占的,其他繼承人該怎么處理?
案件回顧:
邱原、邱山在一審中共同起訴稱:邱原、邱山與邱高、邱地系同父異母兄弟姐妹,繼母閆曦于2001年8月25日去世,父親邱太于2014年12月1日去世,留下遺產有:邱太名下順義區201、202兩套房屋、閆曦名下順義區301室一套,存款有幾十萬元及生活用品。
父親去世后,邱高、邱地稱遺產有兩套房產及父親工資存折上有11000元,沒有其他遺產。邱原、邱山不認同邱高、邱地的說法。
邱高、邱地的行為已觸犯了繼承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瞞、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邱高、邱地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辯稱
邱地、邱高在一審中答辯稱:閆曦于2001年8月25日去世,閆曦與邱原、邱山沒有形成撫養關系,不存在繼承問題,邱原、邱山對閆曦的遺產沒有繼承權,且閆曦的遺產沒有進行過分割。關于邱原、邱山主張的邱太的遺產并沒有與閆曦的其他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在沒有進行析產的情況下,無法確認邱太的遺產范圍,所以邱高、邱地認為邱原、邱山的訴訟請求無法進行審理。
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閆曦于2001年8月25日病故,生前未留有遺囑。閆曦父母閆然、李爾于1983年和1987年去世。2014年12月1日,邱太去世。1993年邱太從順義縣房地產管理局購買順義區201、202室房屋。1994年,順義區復興村村委會與閆曦簽訂拆遷及安置協議書,約定給閆曦安置新房一套,實行優惠價格購買。1995年,閆曦從順義區順成住宅合作社購買了301室房屋一套。
2014年11月24日,邱太留有遺囑一份,內容為:“復興村301室房子遵閆曦臨終遺言這套房子給邱地,房本已給邱地可以過戶他的名下永久歸他,任何人不得侵犯”。
經一審法院依法查詢,邱太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名下的存款共12筆,共計269056.71元,邱太北京農商銀行名下的存款工12筆,共計189011元。以上款項均于2014年12月13日由邱地之妻王樂銷戶后存在王樂名下。
邱原和邱山主張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間順義區201、202室房屋進行出租,租金分別為14000元和15000元,由邱地之妻王樂收取,二人主張予以分割。為此,邱原提交租金收條。邱山、邱高、邱地對此予以認可。
邱原提交工資收入證明、職工內退協議、銀行打卡明細證明其生活困難,邱山提交其愛人診斷證明,證明其愛人為殘疾人,生活困難。邱地和邱高對此不予認可,稱邱原有正式工作,其愛人買斷工齡后亦有新的工作,其子自高中即到法國留學,研究生畢業后回到深圳銀行工作,邱太在呼家樓的房子給了邱原,其家住在西城區,且邱原通過訴訟繼承其繼父和岳父的房產及遺產;邱山在海淀區亦有房屋即門臉房,且開了洗衣店,也有汽車。邱原稱其愛人并未另找工作,其子出國留學為勤工儉學,沒有繼承岳父遺產,其余情況屬實。邱山稱自己退休后經營過干洗店,但愛人生病后就不干了,自己在家一直照顧愛人,門臉房也不是自己的。
邱高、邱地稱主要由二人贍養邱太,而邱原和邱山二人未盡到贍養義務,遺產應當少分。為此,邱高和邱地提交了照片、水電暖費發 票、醫療費票據、吃藥記錄本,并申請邱太的保姆肖素明出庭作證等。邱原和邱山不認可邱高和邱地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稱邱太作為退休干部,工資較高,且平時生活均由保姆照顧。
法院判決
判決:一、位于北京市順義區301室的房屋和位于北京市順義區201室房屋均由邱地繼承所有、位于北京市順義區202室房屋由邱高繼承所有;
二、邱地支付邱原房屋折價款三十八萬七千二百四十元,邱高支付邱山房屋折價款三十八萬七千二百四十元,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三、邱地支付邱原、邱山和邱高銀行存款各十一萬四千五百一十六元九角三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案中,邱原、邱山主張與繼母閆曦形成撫養關系的理由是撫養費由邱太與閆曦共同支付,并且邱原曾與邱太與閆曦共同生活過一年以上。一方面,由于撫養費的給付義務系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歸屬于邱太的個人義務,不屬于邱太與閆曦的共同義務,因此支付撫養費不能成為邱原與閆曦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另一方面,邱原曾與邱太、閆曦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但此后邱原經法院判決確定由生母曹寒撫養后隨其母生活并將戶口遷出,該事實足以認定邱原從事實上和法律上均未與繼母閆曦形成撫養關系。綜上,我認為對于邱原、邱山主張與繼母閆曦形成撫養關系的理由,均不成立,法院對其意見不予采信;對其要求繼承閆曦的遺產,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未予認定其繼承份額是正確的。
關于邱太書寫的遺囑效力問題,邱原、邱山主張邱太受干擾所立遺囑,未提供相關證據,我認為法院對此不予采信。對其主張因“邱地”書寫錯誤的瑕疵而應認定遺囑無效的理由,因該遺囑書寫流暢,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該一字書寫錯誤不影響遺囑的實質內容,更不足以否定邱太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對邱原、邱山關于遺囑無效的主張不予采信。一審判決根據遺囑,確認順義區301室的房屋由邱地繼承所有,事實清楚,故我認為該請求應予以支持。
對于邱原、邱山主張邱高、邱地因侵占、轉移、隱匿遺產現金應少分遺產的意見,因邱高、邱地于一審審理期間主張陳述代管存款的事實,不屬于繼承法規定的侵占、轉移、隱匿遺產的情形,故對邱原、邱山的該意見,故我認為法院對此意見應不予采信。
綜上,我認為法院判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