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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律師解答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時,是否一定無效?
案件回顧:
王大婷訴稱,原被告六人系親兄弟姐妹,其父王河,其母陳希。陳希去世后,經王河與原被告六人協商一致,通過公證將母親遺產全部由父親繼承,即位海淀區海淀小區302號、303號房屋所有權歸父親王河。父親王河曾訂立遺囑,明確表示前述兩處房產有我們兄弟姐妹六人平均繼承,并表示涉案房屋中的302號房屋由王六婷代管,該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由我們六人平均分配。但實際情況是,父親所有的兩套涉案房屋均由王六婷管理出租并收取租金,從未向我們五人分配。王六婷擅自出賣303號涉案房屋,獨享房款。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303號房屋售房款按照遺囑繼承處理分割。2、六子女分割302號房屋租金3、確認我對302號房屋享有的繼承權份額。4、變更我為王河遺產代管人。5、訴訟費五被告承擔。
王二婷、王三婷辯稱,1、同意按照遺囑辦理。2、不同意變更302號房屋代管人。3、我們五人從未侵害原告權益。
王四婷、王五婷辯稱,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王六婷辯稱,1、父親所立為無效遺囑。2、303號房屋并非老人遺產,系我個人財產。3、要求在分割302號房屋及其租金時,扣除我為管理房屋所支付的所有必要費用。3、不同意變更302號房屋代管人。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被繼承人王河及原被告六人均簽字、摁手印的遺囑,根據遺囑顯示,兩套涉案房屋均系二位老人出資購買。因為一系列購房手續系委托王六婷辦理,所以房屋的房產證及相關票據系王六婷填寫。遺囑中還備注:涉案房屋302號為房改房,若拆遷收購,則拆遷款由六子女均分。王六婷不予認可,主張該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證明其系王河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無效。據本院向各方當事人核實情況表示,該遺囑由王河召集、口述,王二婷負責記錄,王三婷負責打印,王河及原被告兄弟姐妹六人都在場、知情、無異議。原告、被告王二婷、王三婷、王四婷、王五婷對于王六婷主張303號房屋為其個人財產一事持有異議。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涉案房屋由原被告六人按份所有,每人各占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2)被告王六婷分別向其余原被告五人給付售房款人民幣五十萬元、出租303號房屋租金收益人民幣二萬元。(3)原告給付被告王二婷、王三婷、王四婷、王五婷各二十萬元折價款。(4)被告王二婷、王三婷、王四婷、王五婷每人向原告給付購房款三千元。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繼承人王河訂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指定由六子女繼承,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王河訂立了遺囑,所以其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被告王六婷不認可王河所立遺囑,理由是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結合本案事實以及被繼承人王河訂立遺囑時的具體情況,可以認定該遺囑系王河真實意思表示,現實生活中的遺囑形式多種多樣,不能呆板的套用法律規定僅憑遺囑的外在形式來認定遺囑效力,應當結合王河本人意愿予以綜合認定,如果形式上不存在限制王河表達其真實意愿的情況時,遺囑形式的瑕疵不足以影響其效力。根據本案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資料,王河的遺囑雖并非王河親自執筆,但系王河本人及六名子女都親自簽字并捺印,種種跡象均可以印證該遺囑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義務對其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無法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責任。王六婷主張303號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法院無理由相信王六婷主張。被告王二婷、王三婷、王四婷、王五婷均不同意變更303號房屋代管人,且王大婷缺乏充分的變更理由,故其該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