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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系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案件回顧:
田然訴稱,張科與田然系夫妻,七被告系張科之子女,田然之繼子女。1997年,張科單位實施房改,原告與被繼承人張科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涉案房屋,位于海淀區田園小區303號,并登記在張科名下,我們二人居住并使用。張科去世后七被告扣留我的戶口本、逼我搬出涉案房屋,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1、確認涉案房屋產權的一半歸我所有,張科所有的另一半應當作為其遺產由原被告八人法定繼承。2、涉案房屋歸我,我向七被告支付補償款。3、七被告負擔訴訟費。
張三力等七被告辯稱,1、我們并未搶走原告戶口、更沒有逼她搬出涉案房屋。2、父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24小時看護,原告卻經常因瑣事與我父親吵架并離家出走,我們兄弟幾個因此要24小時照顧父親。3、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父親臨終住院治療時原告從未照看。4、涉案房屋系父親再婚前用31年的工齡福利加上張三力出資購買的,當時我們一家九口商定誰出資房屋歸誰,并就此事簽訂了協議。5、涉案房屋根本不是田然與父親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其與田然無半點關聯。6、訴爭房屋應當歸張三力所有。7、父親的遺產還包括撫恤金、喪葬費、工資,我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1、涉案房屋系房改房性質。2、涉案房屋購房款收據原件一直由張三力保管。3、七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張科與張三力就涉案房屋歸屬事項簽訂的協議,協議中明確表示全家八口人一致同意涉案房屋由張三力出資,所有權人為張三力,見證人:胡麗、孫麗、張一力。證人胡麗、孫麗、張楠(張七力之夫)出庭作證均證實七被告所言屬實。4、田然不認可協議及證人證言的真實性。5、七被告一直要求由張三力繼承涉案房屋,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原告對此無異議。6、本院調取查詢了張科的銀行存款明細。
法院判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涉案房屋歸張三力所有。(2)張三力給付原告折價款九十萬。(3)駁回七被告要求分割被繼承人存款、撫恤金、喪葬費的主張。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張科生前并未訂立任何遺囑,則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繼承人張科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被告八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張科與原告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單位房改房。其中購買涉案房屋系由張科31年工齡所抵房款,該部分系張科婚前資產,涉案房屋中該部份份額應當視為張科的個人財產。除張科31年工齡所抵房款部分之外,涉案房屋的剩余份額即為張科與田然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份額歸田然所有,剩下一半份額作為被繼承人張科的遺產。張科與張三力就涉案房屋歸屬問題所簽訂的協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事由,為合法有效協議。故該協議中,張科處分涉案房屋中自己所占份額的行為合法有效,該份額應當由張三力個人繼承。但是協議中張科擅自處分田然所占份額的行為當屬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義務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無法提供事實依據或者提供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七被告向法院主張涉案房屋系張三力的個人財產,但并未能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質疑涉案房屋住房購轉協議的真實性,但由于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筆跡鑒定,且原告也未能就主張事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張三力提供系列證據文件、證人證言皆能相互印證被告主張,故原告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根據有利于生產生活原則,有張三力享有涉案房屋,并向其他繼承人分別支付相應折價款系最合適的選擇,至于折價款的數額應當由法院根據房屋現值、本案的具體事實酌情判決。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張科并無存款遺留。至于張科的撫恤金、喪葬費因其不屬于遺產,且原告拒絕通過本案一并分割,所以法院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