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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尚有債務未清,繼承人如何維權
案件回顧:
齊大林訴稱:被繼承人齊河與賈欠系夫妻,原被告五人系二人子女。齊河、賈欠相繼去世。齊河遺留一套房改房,位于朝陽區(qū)湖兮小區(qū)501號,該房屋系我出全款購買后交給父母居住的。父親、母親都曾訂立遺囑,由我繼承涉案房屋。之后母親又與我簽訂贈與協(xié)議,并進行公證,約定將涉案房屋中母親所占份額贈與我。綜前所述,我要求獨自繼承涉案房屋。若法院堅持分割涉案房屋的,應當先扣除我支付的裝修款和購房款。
齊二林辯稱:1、我們兄弟姐妹都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其中原告齊大林盡的最多。2、母親與原告的贈與協(xié)議及公證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原告所說的兩份遺囑都無效。3、我要求繼承父親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額的十二分之一。4、由于我兒子戶口落在了涉案房屋,所以請判定涉案房屋歸我,我向其他幾人支付補償款。5、母親作為父親的繼承人所繼承的份額應當由齊三林享有,因為以后齊三林承擔掃墓的主要任務。6、不認可原告所稱涉案房屋系其出資購買。
齊四林辯稱:1、我要求涉案房屋歸我,并支付給其他幾人補償款。2、我要求分得父親遺產(chǎn)的十二分之一份額。
齊三林辯稱:1、我孩子的戶口也在落在了涉案房屋,我要求分得六分之一份額,作為掃墓的補償。2、我要求房屋歸我,我向其他幾人支付補償款。
齊五林辯稱:1、我要求分得十二分之一份額。2、不同意齊三林主張,我也按時掃墓。3、房屋歸我所有,我支付其他幾人補償款。
審理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齊河曾訂立代書遺囑,代筆人齊二林。賈欠曾訂立代書遺囑,立遺囑人賈欠的簽名系他人代簽,其本人留有手印。2、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公證書,系賈欠、齊大林雙方在北京市權威機構辦理、接受公證贈與,將涉案房屋中賈欠享有的份額贈與原告。3、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辦理公證贈與的接談筆錄,根據(jù)筆錄顯示,賈欠明確表示涉案房屋系原告出資。4、原告一直生活在涉案房屋內(nèi)至今,期間齊河、賈欠相繼去世。5、原告出錢對涉案房屋裝修,并提供了證人常達的書面證言。
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1)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2)原告給付四被告各二十三萬元折價款。(3)四被告每人向原告給付購房款二千元。
律師點評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陳述及提交的證據(jù)顯示,齊河、賈欠生前所訂立的皆為代書遺囑,但是其二人的遺囑均不符合法定形式,缺少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齊河的代書遺囑未達到法定的兩名以上見證人的要求,屬于無效遺囑。賈欠的代書遺囑首先本人未親筆簽字,其次未達到法定的兩名以上見證人的要求,亦屬于無效遺囑。故原告齊大林要求涉案房屋按照遺囑繼承的主張于法無據(jù),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兩份遺囑都無效,則涉案房屋理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chǎn),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本案中,涉案房屋系齊河、賈欠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首先,齊河去世,除去涉案房屋中的一半份額應屬賈欠所有之外,賈欠還應當繼承齊河所有的另一半份額中的十二分之一,所以,賈欠享有涉案房屋的十二分之七。關于原告主張的與賈欠的公證贈與一事,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明文件,且四被告都予以認可,所以法院不需對此主張裁定。本案中,三名被告齊二林、齊三林、齊四林主張的要求將賈欠繼承的齊河遺產(chǎn)十二分之一份額給予齊三林,與賈欠所做公證贈與的意愿相違背,于法無據(jù),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根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依法應當繼承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四被告各繼承十二分之一的份額。根據(jù)有利于生活原則,法院應當裁定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并由原告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法院在分割涉案房屋時也應當酌情扣除原告所支付的涉案房屋裝修款。另外,根據(jù)本案查明事實,涉案房屋系原告全款購買,該筆錢款可視為二位被繼承人的債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所以,該筆債務應當由全體繼承人按照析產(chǎn)、繼承的份額予以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