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公證遺囑繼承糾紛中房改房產權轉繼承效力如何認定?
案情回顧:
原告張章、勾建訴稱:被繼承人張和與案外人王婷為夫妻關系,育有四子女三被告及張三楠。勾建與張三楠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張章。豐臺區佑安小區410號房屋屬于張和的個人財產。王婷、張和、張三楠先后去世。張和生前訂立公證遺囑,以明確由張三楠繼承涉案房屋的意愿。由于三被告的阻撓,張三楠去世前都未能形式繼承權繼承涉案房屋。現訴請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二原告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大楠辯稱:1、要求核實原告律師的身份。2、不同意原告的請求。
被告張二楠辯稱:1、我母親應當享有涉案房屋一半的份額,其房屋行政為房改房。
被告張四楠辯稱:同意原告請求。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本院調取了遺囑公證時的接談筆錄,證實了原告所言屬實。被繼承人生前一直與遺囑指定繼承人一同生活,且遺囑指定繼承人盡主要贍養義務。被告張二楠、張四楠只同意由張章個人繼承。
法院判決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涉案房屋歸二原告共同所有。
律師點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并且公證遺囑的效力大于其他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張和訂立了遺囑并進行公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顯示,其系被繼承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效力最高。故張和的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的物權,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中,根據張和的公證遺囑,被告張三楠在張和去世后即已經發生繼承效力,涉案房屋已經系張三楠所有,不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并不妨礙其所有權取得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張三楠去世,其父母先于張三楠去世,故二原告作為張三楠的配偶和子女有權繼承張三楠的個人合法財產,二原告的主張與法有據。關于被告張大楠、張二楠主張涉案房屋中存在其母王婷份額,張和遺囑中處分王婷份額的部分無效的請求,由于涉案房屋相關的證據顯示該房屋系于王婷去世后所購得,故涉案房屋理應認定系張和的個人合法財產,于王婷無任何關系,張和有權獨立處分該部分財產。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