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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即未訂立遺囑又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如何分配?
案件回顧:
原告王建訴稱:原被告系親兄弟,其父王寧,其母馬麗。其母去世后,王寧單位將位于豐臺區東紫小區301號房屋分配給王寧承租,后因房改,王寧與我各出資一半購買房屋。原被告雙方曾多次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約定繼承涉案房屋后出賣,房款平分。被告反悔,拒絕履行協議,故訴至法院,請判決原被告雙方各項有涉案房屋一半份額。
被告王康辯稱:1、購買涉案房屋時,我曾替父親出資支付了一半房款。2、購房手續系請原告代為辦理。3、原告不履行贍養義務,將父親騙至養老院,可以說是對父親的遺棄,行跡惡略,應當剝奪其繼承權,涉案房屋應當由我全部繼承。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為王寧,性質為房改房。
法院判決:
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涉案房屋歸原告、被告共同所有。
律師點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房屋等。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王寧的個人合法財產,應當屬于其遺囑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存在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行為時,喪失繼承權。本案中,被告向法院主張原告遺棄被繼承人的,但是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根據證據歸責原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或者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或者協議辦理;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即未訂立遺囑又沒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故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系原被告二人,其二人系同一順序繼承人,故其二人繼承的份額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