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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引發房改房繼承糾紛,繼承人如何維權?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1、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張力的自書遺囑及徐嬌子的代書遺囑,均證實被告所言。其中徐嬌子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代書人丁宏、蔣偉出庭為其作證。2、二原告不認可兩份遺囑的真實性,亦不認可兩名證人證言,認可代書遺囑中徐嬌子的簽名。3、原被告三人均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贍養。
法院判決:
2套涉案房屋歸原被告三人繼承,二原告各繼承八分之一份額,被告繼承四分之三份額。
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涉訴房屋是否應按遺囑繼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張力的自書遺囑雖為其本人真實意愿,可以認定為有效的遺囑,但是其遺囑內容并未涉及遺產的分配問題,故該份遺囑不能對遺產的分配產生任何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徐嬌子的代書遺囑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其本人真實意愿,應當認定為有效遺囑,因此本案應當按照遺囑繼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張力、徐嬌子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系其二人共同遺留的房屋,故其二人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張力去世后,徐嬌子作為張力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繼承張力所占涉案房屋份額的四分之一,故徐嬌子共占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五。而原被告三人各自繼承張力所占涉案房屋份額的四分之一,故其各自享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額。徐嬌子去世前訂立遺囑將其占有涉案房屋的所有份額指定由被告繼承,綜前所述,被告有權繼承涉訴房屋八分之六的份額,二原告各繼承八分之一的份額。對于二原告主張從來不知道存在遺囑一事的,并不能作為有效理由影響該遺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