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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購房戶看清逾期交房條件
發(fā)布日期:2020-04-09 18:55:56
基本案情:2007年5月,林小藝與秋韻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2007年7月20日前交房。逾期交付的,按已付房價款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計算。2007年6月27日,秋韻公司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2008年2月16日,林接到接房通知,卻以房屋需要維修為由不接房。2009年4月15日,秋韻公司將維修后的房屋交付給林。林要求秋韻公司承擔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間的逾期交房違約金,被拒絕。林遂起訴索賠。
審理經(jīng)過:判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維修事項不能作為拒絕接房及開發(fā)商承擔逾期交房責(zé)任的理由,故本案責(zé)任應(yīng)由林小藝自行承擔。
法官點評: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條件為商品房已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并約定“房屋的維修事項不能作為拒絕接收房屋的理由”。購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前有權(quán)拒絕接房,但經(jīng)過竣工驗收后不能以房屋的維修事項作為拒絕接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