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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天然氣改動不算結構改變
發布日期:2020-04-09 18:54:46
基本案情:2008年1月,李飛與南翔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009年3月,李飛接房時發現,合同上寫明位于入戶廚房位置的天然氣管道改到客廳陽臺上。他遂以房屋結構變更為由提出退房。但南翔公司不同意。
審判流程:判決天然氣管道安裝有特別的規范和要求,不可能滿足所有業主的意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天然氣管道的安裝位置變化,既不屬于規劃的變更和設計上的變化,也不屬于房屋結構改變。所以,天然氣管道的改變并不構成購房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該合同不能解除。故駁回李飛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在設計時,天然氣管道位置原則上放在廚房,但如果涉及安全隱患問題,專業安裝人員可對安裝位置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