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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售房廣告引發的糾紛(一)
發布日期:2020-04-09 18:30:38
眾所周知,開發商在售樓過程中為了推銷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樓廣告,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為了追求業績,也對購房人進行諸多說明及允諾,主要情形有:(1)向購房人提供某些購房優惠或附帶贈送禮品的說明;(2)對商品房美觀性的陳述;(3)對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陳述;(4)對商品房環境性的陳述;(5)售后承諾,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報,為外地購房者辦理本地城市的戶口指標等等。而這些往往在購房人簽訂合同后或入往后統統不見蹤影。
天津某開發商在對外預售房屋時,宣傳廣告稱小區樓房前后間距有60米,小區綠化率為50%,并在預售房屋合同中約定, “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業主約定的小區平面圖,若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業主書面同意;開發商未征得業主同意變更小區的平面布局,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恢復,不能恢復的,開發商應當向業主支付總房價款的3%違約金”。該小區業主收房時才發現樓房前后的間距由原來的60縮小成了40.2平米,明顯違反了小區規劃,開發商違約。經過法院審理查明,開發商是自行提出變更規劃的,并未征得業主同意,政府有關部門也沒有強制要求變更,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向維權業主承擔總房價款3%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