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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雷雪琴訴西安鑫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市房產測量事務所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06)蓮經初字第729號(2006年10月31日)
二審: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終字第161號(2007年2月1日)
[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雷雪琴。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西安鑫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宇房地產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西安市房產測量事務所(以下簡稱房產測量所)。
2001年12月,雷雪琴與鑫宇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鑫宇房地產公司將其開發的桃園鑫宇小區7-1-4號商品房出售給雷雪琴,并約定,該商品房建筑面積114.11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111.34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2. 77平方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不一致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2003年1月6日,該公司委托房產測量所對其開發的桃園鑫宇小區商品房面積進行實測。
2004年,雷雪琴曾要求鑫宇房地產公司告知其合同中2.77平方米公攤面積的計算依據,因未果,故訴至西安市蓮湖區法院,該院作出(2004)蓮經初字第7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鑫宇房地產公司對雙方合同中2.77平方米公攤面積按合同約定進行繪圖說明。2005年,雷雪琴將鑫宇房地產公司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其對合同約定的公攤面積2.77平方米的構成內容(山墻及外墻、樓梯間、電梯間、消防水箱四部分)提供具體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并標明四部分公攤面積的具體位置。蓮湖法院(2005)蓮經初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以鑫宇房地產公司當庭已做陳述,雷雪琴知情權已實現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2005年3月3日,鑫宇房地產公司給雷雪琴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房屋建筑面積119.19平方米,用途為商住,該證書附記欄注明建筑面積含公用分攤面積7.42平方米,并加蓋了房產測量所的資料專用章。該商品房雷雪琴使用至今。此后,雷雪琴多次要求鑫宇房地產公司、房產測量所告知其所發房產證內標注公攤面積7.42平方米的計算依據、公攤部位的名稱等,均遭拒絕,故雷雪琴于2006年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國家標準以書面形式告知房產證內公攤面積7.42平方米的依據,及公攤的部位名稱,具體測量數據,計算方法,過程及結果,以維護其知情權。被告房產測量所辯稱,其具備房屋測量的資質,與雷雪琴不存在委托合同關系,請求駁回雷雪琴的訴訟請求。被告鑫宇房地產公司辯稱,其給雷雪琴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分攤共有面積7.42平方米,并畫有房屋平面示意圖。該分攤面積系房產測量所依據國家相應規范計算所得,雷雪琴無權要求其對共有分攤面積分攤部位、計算依據及方法予以告知,請求駁回雷雪琴的訴訟請求。
[審判]
蓮湖法院認為:雷雪琴與鑫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合同載明,合同中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房產測量所具備房屋面積測量的資質,西安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對房產測量所作出的商品房面積測量報告予以認可,并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雷雪琴若對房屋主管機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確定的房屋建筑面積(含公用分攤面積)有異議,可另案提起行政訴訟。雷雪琴與鑫宇房地產公司關于合同約定的公用分攤面積的構成事宜所提起的訴訟,法院均已作出判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雷雪琴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雷雪琴不服,提起上訴,認為:1.本案中上訴人僅要求知道房產證內“公攤面積7.42平方米”的來歷,并未提出計算是否合法、合理,判決書中“原告雷雪琴若對房屋主管機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確定的房屋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有異議,可另案提起行政訴訟”脫離其訴訟請求;2.西安鑫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安市房產測量事務所對于“公攤面積7.42平方米”有告知義務,該測量結果與其有直接利益關系;3.此案是知情權,而非面積之爭,故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判決是錯誤的。故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西安中院認為:雷雪琴要求房產測量所與鑫宇房地產公司共同告知房產證內7.42平方米公攤面積的具體部位、測量依據、過程及結果,以維護其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雷雪琴作為消費者要求享有所購房屋公攤面積知情權,作為經營者的鑫宇房地產公司有告知義務。雷雪琴與房產測量所不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亦無委托關系,故雷雪琴要求房產測量所履行告知義務,依法不予支持。故判決:一、撤銷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06)蓮經初字第729號民事判決;二、本判決生效后鑫宇房地產公司立即對雷雪琴所購桃園鑫宇小區7-1-4號商品房以書面繪圖形式告知分攤共有面積7.42平方米的具體部位、具體的測量數據、計算依據及方法;三、駁回雷雪琴要求房產測量所履行告知義務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