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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與叔伯爭房屋遺產,轉繼承案件繼承份額如何計算?
案情回顧:侄子與叔伯爭房屋遺產
張三、張四、張五為三兄弟。1988年張四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張華;1991年張四與妻子協議離婚,張華由妻子直接撫養。1995年張四參加單位房改,購買公房一套,并于1998年取得房產證書。2004年張四因病去世,此時張四的母親早已去世。張四去世后,其兄弟張三、張五一直占有并出租張四遺留的房產。2007年初張四的父親張老漢去世。2007年底張華訴諸法院,要求依法繼承父親遺留的房產。
法院判決:房屋歸張華所有
庭審時經鑒定訴爭房屋價格為30萬元,鑒定價格遠遠低于該房市場價。法院并未對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予以明確,而以張華為學生,無收入來源和支付能力為由,判決房屋歸張三和張五所有,由張三和張五給付張華15萬元補償款。張華不服,提起上訴,經中級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房屋歸張華所有,由張華給付張三和張五共計14萬元補償。
律師說法:轉繼承案件繼承份額如何計算
本案涉及到繼承法規定的轉繼承與代位繼承。
轉繼承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參加繼承活動,稱為代位繼承。
就本案件來說,張四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為張華、張老漢;但張四的遺產還未分割,張老漢并未實際接受遺產就去世了,張老漢對張四遺產的繼承份額則轉由其法定繼承人張三、張四、張五繼承。而張四已先于張老漢死亡,則張四對張老漢的繼承份額由其女張華代位繼承,張華對張老漢遺產的繼承屬于代位繼承。
依照繼承法規定,張華與張三、張五應繼承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張四死亡后,張華和張老漢各繼承張四房產的1/2產權份額;
(2)張老漢死后,張老漢應繼承張四房產1/2的份額轉由張老漢的三個兒子張三、張四、張五繼承,三個人各繼承張四房產1/6(1/2÷3)的產權份額;由于張四已死,張四應繼承張老漢遺產的份額則由其女張華代位繼承;
(3)張華對房產繼承的份額為1/2+1/6=2/3
張華與其叔叔張三、張五因法定繼承對房屋形成按份共有關系,張華對房屋享有2/3的產權分額。
但由于房屋鑒定價格過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會占便宜,因為對其他繼承人的補償就會少,這樣勢必會造成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爭執。
依照《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張華經析產繼承后對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為2/3,如果其主張所有權,應予以支持。而且從房屋來源及與被繼承人關系來說,也應優先支持張華的所有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