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購買繼承的無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購買繼承的無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山東省德州市某農村村民張含金與同村婦女路秀紅訂立了平房買賣協議書,該平方是路秀紅繼承老輩的祖屋,一時閑置,就將其祖屋出賣。他在入住時卻遭到了路秀紅的公爹王立瑞阻擋。10月18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為買賣協議違背了《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駁回了張含金要王立瑞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001年5月,經鎮建委和村委會批準,路秀紅和丈夫王振強在村內修建了一處宅院,其中平房100平方米。后來王振強病故,路秀紅于2004年5月17日與本村村民張含金訂立了宅院買賣協議,約定將含平房、大門、樹木在內的該處宅院作價14500元出售給張含金。然而,當張含金為了入住,雇人在該宅院里鉆打水井時,年逾八十的王立瑞和他的其他子女都聞訊趕來阻擋。
王立瑞老漢辯說,這處宅院是他二兒子王振強的遺產,應有王立瑞的繼承份額,兒媳與張含金訂立的宅院買賣協議無效。由于雙方爭執不下,張含金訴至當地法庭。
法庭認為,該案中原告張含金系善意第三人,其與路秀紅訂立的宅院買賣協議已經實際履行,應認定其效力;關于王立瑞對宅院的繼承份額,可在析產過程中以房屋出賣價格作為分割標的,另案處理。遂作出一審判決,爭執的宅院歸原告張含金所有,被告王立瑞及其子女停止侵權。對此,被告王立瑞不服,提出上訴。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由于張含金購買爭議的宅院未辦理有關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相關宅基地的手續,故張含金與路秀紅訂立的宅院買賣協議無效。張含金對爭議的宅院沒有取得合法使用權,其在該宅院中打井的行為就沒有合法依據,王立瑞為維護自己對共有房產的合法權益而出面阻擋打井是正當的。德州中院遂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張含金的訴訟請求。
[編輯]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