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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僅處分了房屋的部分面積,如何確定繼承人之間的繼承份額?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被繼承人曾某和李某系夫妻,曾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武漢市江漢區的房產,系其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曾某和李某各享有該房屋50%的份額。被繼承人曾某和李某育有四子,分別是曾某2、曾某3、曾某1、曾某4。李某的父母和曾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多年。李某于2012年11月28日去世,未留有遺囑。曾某于2014年9月26日立下自書遺囑,對其份額內的27平方米由原告繼承,對其剩余份額未做處分。曾某于2016年2月10日去世。原告與三被告就如何分配上述遺產產生分歧,經多方溝通無果,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原告認為其應繼承位于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號房屋中的41.145平方米,三被告各繼承14.145平方米,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律師說法】
法院認為,該房屋系曾某和李某共同所有,由曾某和李某各占50%的份額,李某于2012年11月去世后未留有遺囑,則李某所有的房屋份額,即41.79平方米,應由曾某與原告、三被告各繼承8.358平方米,由此,曾某擁有該房屋50.148平方米的所有權。
曾某于2014年9月26日立下自書遺囑,表明將其所有的房屋份額中的27平方米的所有權贈給原告,該份遺囑有同步錄音錄像,并有兩名證人作為見證,故該份遺囑系真實有效,該房屋中27平方米的所有權應由原告繼承。曾某所有的房屋份額中有剩余23.148平方米的房屋面積未予處理,則應依法定繼承,由原告及三被告各繼承5.787平方米,則三被告共計各繼承14.145平方米(8.358平方米+5.787平方米),原告共計繼承41.145平方米(8.358平方米+27平方米+5.787平方米),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予以支持。最終判決位于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XX號的房屋由原告曾某1繼承41.145平方米的房屋面積,被告曾某2、曾某3、曾某4各繼承14.145平方米的房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