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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舒正杰與宿筱燕、宿正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舒正杰。
被告:宿筱燕。
被告:宿正南。
審理經過
原告舒正杰與被告宿筱燕、宿正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超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舒正杰、被告宿正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宿筱燕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舒正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宿筱燕將坐落于無錫市新吳區春潮花園一區的房屋產權過戶給其;2、宿筱燕、宿正南支付其違約金45840元。事實和理由:2006年12月16日,其與宿筱燕簽訂購房協議書1份,約定宿筱燕將其所有的坐落于無錫市新區春潮花園一區,建筑面積62.6平方米房屋出售給其,雙方約定房款152800元,宿正南作為宿筱燕的擔保人。協議簽訂后,其按約支付購房款,于2006年12月16日支付宿筱燕10萬元,2007年4月21日支付宿筱燕22800元,9月22日支付宿筱燕1萬元。協議簽訂當日,宿筱燕將房屋交付給其。按照協議第六項約定宿筱燕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土地證后,七日內交給其,如任何一方違約,按協議第四項支付違約金50萬元。
被告宿筱燕未作答辯。
被告宿正南辯稱:舒正杰所說是事實,確實已經支付了房款,應該正常交易。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6年12月16日,宿筱燕、舒正杰、宿正南簽訂《購房協議書》1份,約定:宿筱燕自愿將其坐落于無錫市新區春潮花園,建筑面積62.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舒正杰;宿筱燕的擔保人在本交易中負有連帶賠償責任;該房屋房價款152800元;如宿筱燕違約向舒正杰支付違約金50萬元,如舒正杰已將購買該房屋裝修,宿筱燕必須再向舒正杰支付10萬元違約金;舒正杰于2006年12月16日一次性支付給宿筱燕10萬元,宿筱燕在收到舒正杰第一筆房款前,當日內正式向舒正杰交付上述房屋,此后舒正杰的責任與風險均由舒正杰負責;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則先由宿筱燕辦理權屬宿筱燕的證件(辦理費用由宿筱燕承擔),宿筱燕辦理完后將權屬宿筱燕的證件在七日內交給舒正杰,超過七日按違約處理;舒正杰在收到宿筱燕辦理權屬宿筱燕的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七日內付給宿筱燕42800元,預留1萬元作為過戶抵押;宿筱燕負責義務的無條件的協助舒正杰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舒正杰指定人選,宿筱燕以任何借口不給舒正杰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均按違約處理;舒正杰負責過戶、登記手續所需費用等。宿正南在該《購房協議書》宿筱燕擔保人處簽字。
2006年12月16日,宿筱燕出具房款收條1份,確認收到舒正杰購房款10萬元。2007年4月21日,宿筱燕出具收條1份,確認收到春潮一區房屋第二筆購房款22800元。并在該收條上寫明“因宿筱燕急需用錢,經宿筱燕與乙方協商,舒正杰愿意在沒有拿到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可提前支付宿筱燕22800元,其余款項按購房協議書執行”。2007年9月22日,宿筱燕出具收條一份,確認收到春潮花園一區房屋第三批購房款1萬元。同時,宿筱燕將案涉房屋房產證交付給舒正杰。
宿筱燕收到舒正杰支付的第一筆購房款后將春潮花園一區房屋交付舒正杰。
2016年12月12日,舒正杰訴訟來院。
訴訟中,舒正杰將剩余購房款2萬元向本院進行提存。
本院認為:舒正杰、宿筱燕、宿正南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合同約定宿筱燕應當無條件協助舒正杰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現案涉房屋已能夠辦理產權過戶,故宿筱燕應當將案涉房屋產權過戶給舒正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為50萬元,該約定過高,舒正杰自愿調整為45840元,但該金額仍遠高于實際損失,本院依法按延期過戶損失,將違約金調整為以1528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實際過戶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宿正南作為宿筱燕的擔保人,對宿筱燕的上述違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對于舒正杰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宿筱燕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將春潮花園一區房屋產權過戶給舒正杰。過戶時發生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契稅等均由舒正杰負擔。
二、宿筱燕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舒正杰違約金(以1528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實際過戶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宿正南對宿筱燕應支付的上述違約金及本案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宿正南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在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宿筱燕進行追償。
三、駁回舒正杰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56元,財產保全費1284元,公告費460元,合計5800元(此款已由舒正杰預交),由舒正杰負擔1115元,由宿筱燕負擔4685元。(舒正杰預交的剩余訴訟費用4225元本院予以退還,由宿筱燕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本院賬戶。舒正杰預交的公告費460元由宿筱燕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支付給舒正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許超
人民陪審員李浩榮
人民陪審員蔡卓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