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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實務】關于“房改房”繼承糾紛中,司法實務的審判規則!
“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
家庭財產中涉及“房改房”的問題一直是家事審判中的難點重點,比如,對“房改房”應如何繼承分割?使用死亡配偶工齡優惠所購的“房改房”,其權屬問題如何認定?
1、職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發生權屬變更時,基于被繼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購房權利,也應納入遺產范圍。
裁判要旨:職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發生權屬變更時,基于被繼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購房權利,也應納入遺產范圍。繼承開始后,在其他權利人未明確放棄該項權利的情況下,行為人獨自行使該項派生的購房權利,顯然侵害了其他權利人的利益,行為人所交購房款應視為墊資,可由其他權利人按繼承該房的份額比例償還。
2、夫妻婚內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該房屋的價值不應全部計入遺產范圍。
裁判要旨:夫妻婚內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應作為夫妻共同享有的債權處理。一方父母去世后,從房屋實際價值中扣除子女享有債權的部分后,才能確定房屋遺產的實際價值。因此,夫妻在婚內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該房屋的價值不應全部計入遺產范圍。
3、使用死亡配偶工齡優惠所購的“房改房”,由健在一方配偶與已故配偶的繼承人共有。
裁判要旨:“房改房”屬特定歷史時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其對特定對象的補償、非市場性、社會統籌性、享受政策的一次性決定了判斷其權屬,既不能簡單依據出資來源,也不能僅以購房合同簽訂及房產證取得時間來判斷房屋產權歸屬。使用包括死亡配偶工齡在內的各種優惠,并非僅僅是對房價的政策性補貼,是對原有承租權的承襲和轉化,是死亡配偶享有共有權的根據。享用死亡配偶工齡優惠所購的“房改房”,由健在一方配偶與已故配偶的繼承人共有,雙方共有的份額可以參考支付購房款、對房屋貢獻大小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