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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獲補償,外嫁女是否有權分割?
房屋拆遷獲補償,外嫁女是否有權分割?
被告黃山居住的房屋因公路擴建被拆遷而獲得政府補償69萬余元,已經出嫁的原告黃蓮以該拆遷房屋為父母建造是父母遺產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該補償款。日前,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黃蓮的訴訟請求。
被繼承人黃立和韋英分別于1929年出生和1932年出生,并分別于2003和2002年去世,兩被繼承人生有兒子黃山、黃新、黃光;女兒黃鳳和黃蓮。1989年1月5日的土地登記申請書載明:申請人黃立,地址位于田陽縣田州鎮定律村中山街某號,土地用途為住宅,土地使用面積為308.17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為159.443平方米,當時家庭人口為12人。房屋為磚木結構,層數為二層。1990年6月11日,兩被繼承人與三個兒子按當地習俗進行分家析產,被告黃山和黃光分得中山街房屋的各一半,被告黃新由小組分給另外一間房屋,由被告黃山、黃光各補償給被告黃新1500元。原告黃蓮和被告黃鳳沒有參與當年的分家析產。分家后,被繼承人黃立隨被告黃光生活,被繼承人韋英隨被告黃山生活。1996年11月29日,政府批準黃立、黃山在原宅基地上改建住房,批準用地面積為50平方米。1997年,將舊房屋拆除一半,并在拆除后的原宅基地上,建造一磚混結構樓房。房屋建成后為被繼承人韋英及被告黃山一家居住。過后,另一半的舊房屋也拆除,建造現在未被拆遷的樓房,由被繼承人黃立及被告黃光一家居住。2002年被繼承人韋英去世時,由被告黃山料理后事。2013年7月份,因道路擴建的需要,被告黃山一家居住的房屋被拆遷,被告黃光一家居住的房屋沒有被拆遷。被告黃山一家居住的房屋因拆遷,政府支付的補償性費用總共699327.06元。該款項已全部轉入被告黃山的銀行賬戶。同時,政府按拆遷戶被拆遷的土地面積1:1進行置換。
2014年1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立、韋英遺產,即位于廣西田陽縣田州鎮定律村中山街房產拆遷補償款和該房宅基地置換補償土地的五分之一份額(總共價值約10萬元)給原告所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黃山負擔。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撤回宅基地置換的分割這一項訴訟請求,置換土地待確定之后再申請分割。具體的請求分割數額是699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钡谌龡l:“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被繼承人黃立2003年死亡時是隨被告黃光生活,被繼承人韋英2002年死亡時是隨被告黃山生活。原告請求分割兩被繼承人的遺產,以兩被繼承人留下原磚木結構的房屋為遺產,并指定分割位于廣西田陽縣田州鎮定律村中山街房產的拆遷補償款。因被告黃山居住的房屋被拆遷,該拆遷房屋為1997年建造,并不是1989年登記的原磚木結構房屋,且該房屋已于1990年處置,并于1997年拆除建造現被政府拆遷的房屋,原告以兩被繼承人留下原磚木結構的房屋為遺產,要求繼承分割現在被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如上判決。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黃蓮負擔。
[編輯]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