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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長獨占祖屋,八弟妹主張房產買賣合同無效獲支持
兄長獨占祖屋,八弟妹主張房產買賣合同無效獲支持
兄長黃學民突發疾病去世,八個弟妹正處于悲痛之中,侄子卻登門要求叔叔搬離祖屋,稱該樓房歸其父親黃萬民個人所有,現已由自己依法繼承。原來黃萬民生前悄悄哄騙房屋出賣人重新簽訂了合同,將房屋過戶登記到其名下。八弟妹認為祖屋是父親遺產,應由九兄妹共同繼承,大哥的行為不但損傷了手足之情,還侵犯了弟妹們的合法權益,在與侄子協商將房屋改由八兄妹與侄子共同共有未果后,無奈之下黃萬學等8人以房屋出賣人羅瓊芳和侄子黃星晴為共同被告,向廣西河池市南丹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2003年12月25日黃學民與被告羅瓊芳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無效。近日,南丹法院審理了此案。
南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30日,被告羅瓊芳與黃建央(8原告之父)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約定將位于南丹縣城關鎮民生街1-33號的一座三間瓦房屋賣給黃建香,轉讓價格12000元(實際轉讓價格20000元)。合同簽名處賣方由羅瓊芳親筆簽名,因黃建央不識字,買方由黃學民代表黃建央簽名“黃建央”。合同簽訂后,買方將20000元交給被告羅瓊芳,羅瓊芬將相關的房產證件交給黃學民(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同年10月,原告黃萬學將房屋簡單維修后將父母接到該房一同住居。2001年8月1日,原告黃萬學父母黃建央、石月明先后病逝。2003年12月25日,黃學民與南丹縣房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到柳州市被告羅瓊芳的住處,要求被告羅瓊芳重新簽訂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將買方的名字簽名為“黃學民”,后辦理了房屋所有權人為黃學民的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證號:丹房權證字第8909871號)。2013年1月30日,黃學民因病死亡,同年3月6日,被告黃星晴(黃學民之子)到南丹縣公證處申請確認其為該房唯一的遺產繼承人。
在案件審理期間,該案合議庭多次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但被告黃星晴稱父親生前與叔叔們種植有大片林木,父親去世后,叔叔們以未有證據證實大哥實際出資未由,拒不承認其父親的份額,叔侄情份已蕩然無存,不同意就祖屋的共有權進行協商。
南丹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羅瓊芳與黃建央在1998年9月30日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成交價格與協議書上所寫的價格不一致,但不影響其合同整體效力,因此,該協議書該轉讓價格條款不真實而無效外,其他條款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且雙方均已按協議履行完畢。被告黃星晴之父黃學民與被告羅瓊芳2003年12月25日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是在黃建央病逝兩年后,在被告羅瓊芳不明就里的情況下補簽的協議,且該協議只有一份,被告羅瓊芳并不持有該協議,該買賣契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黃晴之父黃學民私自辦理產權登記在黃學民名下的行為明顯存在欺騙,損害了黃萬學等8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被告黃星晴之父黃學民與被告羅瓊芳于2003年12月25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而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編輯]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