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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手機視頻引發的房產等千萬財產之爭
一段手機視頻引發的房產等千萬財產之爭
開設三家公司,買入兩套住房,兩位好友同甘共苦十余載,一同創業,共同生活,在上海這座繁華而傳奇的大都市里,開創了屬于他們的一片領地。不幸的是,其中一位因患病英年早逝,留給另一位的不僅是黯然神傷,還有官司纏身。
因一時猶豫未做財產遺贈公證,逝者的千萬身家從法律上來講到底該歸誰繼承?逝者的真實意愿又是什么呢?
圍繞逝者的房產、公司股份、股票、基金、存款等巨額財產歸屬問題,逝者的父母與其摯友展開了一場罕見的遺產爭奪之戰。
摯友離世,情何以堪
2000年,對于當時25歲的張跡來說是個特別重要的年份。那一年,陽光開朗的張跡在上海結識了同性摯友李澗。當時李澗剛結束了一段為期一年多的短暫婚姻,從不幸婚姻中解脫的李澗,尤為睿智和成熟,不僅滿懷志氣準備創業,也更加清楚自己需要的是怎樣的生活。兩人性情相投,對于工作、生活和未來設想也是一拍即合,不久便開始了在上海共同打拼創業的生活。
經過多年的奮斗,兩人創設了三家公司,業務蒸蒸日上。朝夕相處的日子使得兩人的友情非常穩定,共同生活多年未曾有過嫌隙,銀行賬戶和密碼也是互相知曉。賺錢之余,兩人還不忘回饋社會,曾經聯名通過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為災區捐款。
事業起步不久,兩人聯名買了一套普通住宅,生活倒也舒適。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兩人商量著另買一套花園洋房。由于張跡、李澗二人都是外地戶口,上海對于外地戶口未婚者又出臺了限制購買一套住房的措施,李澗遂將第一套房子的產權變更至張跡一人名下,打算以自己之名另行購買一套。2012年,兩人精挑細選,相中一套800萬余元的花園洋房,立即以李澗的名義買了下來。但是,由于兩人平時都較忙,房子買好沒有裝修并入住。
因為二人關系特別好,張跡后來也稱呼李澗的父母為爸爸媽媽,李澗父母還將家中的傳家寶給了張跡。為了幫助李澗的弟弟和弟媳婦在上海立足,經過張跡的同意,李澗還借了90萬元給他們入股公司的股份。
如果不是命運女神開了個莫大的玩笑,所有的人都將繼續平靜地生活下去。
2012年6月,李澗突感身體不適,不久被查出患有淋巴癌。在李澗生病住院期間,張跡身心異常疲憊,內心煎熬的他一邊要獨自處理公司事務,一邊要在病房悉心照顧李澗。生病中的李澗特別依賴張跡的照顧,有時都不允許父母過于親近,只同意張跡陪同。然而,病魔來勢洶洶,最終還是奪走了李澗年輕的生命。
李澗的離去,帶給張跡和李澗家人無盡的傷痛。張跡強忍著哀傷,與李澗父母合力將其后事妥善處理,并開始著手按照李澗的意愿將股票、基金以及現金等財產進行變現處理。
一時猶豫,保障全無
在離世的前幾天,李澗自己也預感不好,在其父母和張跡都到場的情況下,口頭述說了一個財產分配的大致方案。按照李澗的要求,張跡讓自己手下請來公證人員。但是公證人員來的當天,張跡猶豫了一下,或許不愿相信李澗會這么快離他而去,想再等幾天,因而未將公證事宜繼續進行下去。可是,就這么猶豫了一下,李澗的病情每況愈下,沒幾天就撒手人寰,遺產公證一事也就再無可能。
喪事處理完畢不久,張跡就收到了一個晴天霹靂的消息。李澗父母在李澗身故之后辦理了繼承公證,并將李澗名下的花園洋房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過戶到他們名下。張跡與李澗父母多次協商無果,遂將李澗父母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要求將李澗名下的花園洋房、公司的股權以及李澗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歸原告所有,原告支付二被告折價款500萬元。
“李澗生前明確表示過將其名下的房產、公司的股份贈與原告,李澗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由原告全權處理,原告支付李澗父母500萬元,并為其在老家購買普通住房一套。”張跡在庭上說道。
對此,張跡提供了一段手機視頻錄像。錄像中,李澗臉色蒼白而消瘦,躺在病床上向父母、張跡交代財產分配的事宜。
“一方面要和你們講一講,另一方面該公證、該遺囑的還是要做,也沒什么不能面對的。我這么說是對家里負責,也是對張跡負責,對吧?”
“其實我跟張跡兩個人創業真不容易,十幾年了,說出來也挺難過的。”
“這套房子我不給爸媽,我死了之后給張跡。”
“如果你(張跡)對爸媽不孝順,我房子就不給你。”
“我所有公司股東的權益全部交給張跡處理,我全交給他,但是我銀行賬戶、股票賬戶、債券賬戶和這些賬戶里所有的錢和現金加起來,張跡要給我爸媽500萬元,另再加一套老家的小房子。”
庭審上,張跡說道:“錄像時,李澗的父母也是在場的。”
“我們當時根本不知道張跡在拍錄像。”李澗父母表示。
李澗父母還認為,原告張跡提供的所謂錄像遺囑,從形式上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即使比照錄音遺囑,亦應當有兩位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但該錄像中沒有見證人;從內容上講,李澗在錄像中表示要訂立一份公證遺囑,并不是以錄像的形式訂立遺囑。
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遺囑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提供的錄像沒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予以見證,故即使李澗以錄像形式訂立遺囑,但在缺乏見證人的情況下,該遺囑因不具備必要的形式要件而無效;且從原告提供的錄像內容可知,在錄制該錄像時,李澗與案件原、被告的談話內容雖涉及房產、公司股份等財產的處理,但其并無訂立遺囑的明確意思表示,法院遂駁回了張跡的全部訴請。
不滿一審判決的張跡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最終也落下法槌,維持原判。
二審結果下來,張跡的心里空蕩蕩的,真是悔不當初。如果當初不是那么猶豫,一口氣把公證做了的話,結果可能就完全兩樣了。
棋局已定,敗訴連連
在辦理賬戶及資產繼承的過程中,李澗父母發現,在李澗去世后不久,李澗的賬戶中有四筆金額先后轉入了張跡的賬戶,合計逾140萬余元;一筆150萬元的存款在銀行柜臺被轉入了一個叫武強的賬戶;還有人在銀行柜臺從李澗的賬戶處取得現金人民幣5萬元和歐元4000元,并且留在銀行的存單上面赫然寫著李澗的簽名。
李澗父母立即向警方報案,張跡當天也被警方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承認當天是他拿著李澗的身份證前往柜臺辦理了轉賬和現金的業務。警方了解事實之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隨后,李澗父母先是將張跡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140萬余元,而后又將銀行和張跡一同告上法庭,認為銀行和張跡存在共同侵權行為,要求兩被告返還從銀行柜臺處支取李澗賬戶的現金近160萬元和利息。
庭審中,作為被告的張跡表示,其與李澗共同創業、共同生活,被告一直持有李澗的銀行賬號和交易密碼,其轉賬取款行為也是根據李澗生前的意愿,故不存在不當得利和侵權的行為。
“被告張跡冒用李澗的名義辦理了取款業務,但銀行已進行了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證、驗證身份證信息的規范操作,同時對李澗建卡時留下的相關信息作了進一步核對,核對無誤后,才辦理了相關取款業務,柜臺人員無法用肉眼對人臉進行專業的識別審查。”被告銀行否認自身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之前法院已判決張跡提供的錄像遺囑無效,且原告李澗父母為李澗遺產的合法繼承人,被告張跡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所取得的140萬余元系合法的情況下,屬不當得利;張跡持身份證件以李澗名義辦理取款的行為顯然存在過錯,為此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銀行已經提供證據證明張跡在柜臺辦理取款時,提供了真實的銀行卡、儲戶身份證件、正確的密碼,并且回答出關于李澗開戶時所備案的相關個人信息的多個問題;而被告張跡的外觀與李澗身份證照片所反映的外觀反差并不顯著,銀行柜臺人員又非專業鑒定人員,在此情況下銀行已經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故不能認定銀行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張跡需歸還不當得利140萬余元及相關利息;應賠付原告李澗父母本金155萬元和歐元4000元及利息損失。
此外,李澗父母還陸續通過法院判決,取得了李澗公司股權的繼承權。
困獸之斗,猶未突圍
除了與李澗父母之間的官司,張跡與李澗弟弟李恭也是糾紛不斷。李恭將張跡訴至法院,理由是自己的兩個銀行賬戶中有50萬元的存款轉入了張跡的賬戶,故起訴要求張跡返還不當得利50萬元。
“我將銀行卡、網上銀行U盾及銀行卡對應的證券交易卡均交與兄長李澗,被告張跡是從李澗處拿走的。”李恭說道。
“李恭的兩個銀行賬戶當時開辦就是為了給我操作資金轉賬的,一直由我控制,預留的手機號碼也是本人的手機號。”張跡表示。法庭上,張跡當庭利用銀行U盾打開了涉案銀行賬戶的網銀界面。
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被告張跡對涉案賬戶及資金的實際控制地位和使用地位,原告李恭主張的被告將款項從涉案賬戶中轉出系不當得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駁回了原告李恭的訴請。
或許是與李恭的官司獲勝后,張跡重拾了勇氣。雖然與李澗父母之間的官司連連敗訴,張跡沒有坐以待斃,也想著怎么反擊。
2013年10月,張跡以李澗曾向張跡借款865萬元為由,再次將李澗父母訴至浦東新區法院,要求兩被告返還李澗生前向原告的借款及相應利息。
“原告與李澗關系很好,互相之間的信任超過普通朋友,當時確實未明確為借款還是借李澗名義購房,但事實上購房款全部由原告支付給李澗,再由李澗付款購房;原告轉賬時也未想到之后有糾紛,故未注明轉賬性質。”張跡當庭表示,并提供了一張借據,落款處蓋有一枚“李澗”的印章。
張跡解釋道,李澗是在生病期間出具的,當時右手臂內植入了一根很長的輸液管,導致其書寫非常困難,故借據僅為李澗親自蓋章,而無簽字。該印章為李澗本人制作保管,并與李澗簽署的其他合同文件中使用的印章也是一致。
“李澗有簽名的能力及習慣,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資料中均反映相關文件都有原告及李澗的親筆簽名,可見兩人比較仔細,都需要簽名,不會蓋章,而借據沒有原告與李澗的親筆簽名,不符合常理。”兩被告代理律師在庭上辯稱。
“原告主張借款發生時間為2011年,借款日期應當發生在交付借款的之前或同步,但借據落款時間為2012年8月,不符合常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借據內容看,借款865萬元,數額巨大,但未約定還款期限、利息、違約責任等,借據載明借款時間為2011年,然借據落款時間為2012年8月,借據所有文字內容均為打印件,僅有字樣為李澗的蓋章一枚,均有悖常理;鑒于原告與李澗的特殊關系,不排除其原來持有李澗印章的可能性,故該借據并不能反映借據內容系李澗的真實意思表示。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張跡的全部訴請。
可想而知,隨著糾紛的日益演進和升級,張跡和李澗家人的關系也是日益交惡,這或許是李澗生前最不愿看到的。無論李澗生前的真實意愿是什么,或許他最大的愿望就是雙方能像一家人一樣和平相處。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案后余思■屢訴屢敗的背后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在危機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機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遺囑是要式的法律行為,遺囑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規定。
此案中,張跡提供的錄像證據不構成有效的遺囑形式,他無法取得李澗財產的繼承權。從法律上講,李澗父母才是李澗財產的合法繼承人。
在第一起遺贈糾紛中,法院已對張跡是否享有李澗財產的繼承權作出了關鍵性的認定,所以在后續的糾紛中,張跡未取得李澗的財產繼承權卻作出未經李澗父母同意而對李澗的遺產進行處理的行為,是對李澗父母繼承權的侵犯,故張跡要承擔返還相應財產的過錯責任,這也是張跡在一系列涉及李澗財產的糾紛中接連敗訴的原因。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發生。沒有共同關系的存在就不會發生共同共有關系。比如,夫妻關系的存在,可以發生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張跡與李澗作為朋友共同生活十幾年,雖然財產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使用,但并不具備共同共有的基礎,再親密的朋友也不是財產的法定繼承人。
對于像張跡這種朋友關系而非法定繼承人,如何取得他人遺產?遺贈是一條途徑。如果通過遺贈的形式取得,需要特別注意遺囑從內容上和形式上都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且遺贈人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保險起見,應及早進行公證。
另外,在購置不動產時,可以在產權證書上共同署名,以證實不動產為雙方共有。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共同署名的,需要另外簽訂有效的書面財產分割協議并進行有關公證。
[編輯]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