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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家人三次遇拆遷,萬典律師給力支持 ,三次爭取 滿意拆遷補償
吉林:一家人三次遇拆遷,萬典律師給力支持 ,三次爭取 滿意拆遷補償
這是三個真實的案例,哥哥王甲、弟弟王乙一家人經歷的三次拆遷,攜手萬典律師事務所走過的維權故事,通過三次拆遷,萬典律師給予的給力支持,一家人與萬典律師事務所結下深厚的友誼,三次拆遷,三次維權,真實案例鑒證了萬典律師的實力,拆遷路漫漫,萬典長相伴,在您面對種地拆遷中的困難重重的法律問題無力的解決的時候,請您記住,被拆遷,找萬典。
第一次拆遷故事:遇拆遷,律師給力支持結友誼
經典博弈—— 強拆裁定下的法與權的較量
當事人:王甲、王乙等10人,承辦律師王衛洲、馮凱
新拆遷法的出臺用司法強拆取代了行政強拆,似乎加強了對被拆遷人物權的保護,但地方法院為支持政府拆遷行為,違法裁定強制執行怎么應付,對于行政強拆可以起訴予以制止,但對于司法強拆似乎連告狀的地方都沒有,所以一旦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對于被拆遷人來講維權難度遠遠大于行政強拆。2012年6月吉林省德惠市十位拆遷戶以巧妙的方式抵制了數次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獲得拆遷維權的勝利,且看他們是如何應付強制拆遷的。
吉林省德惠市王甲,王乙等10人因房屋拆遷糾紛委托我所律師王衛洲辦理,接受委托時正值該市國土資源局向王甲,王乙等人下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限期7日交出被征土地,否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很有可能這是政府與法院已經協商好的處理方式,王衛洲、馮凱律師代理本案后嗅覺到這將是一起抵擋強制拆遷的博弈,難度很大。
初次交鋒
代理案件之后律師團立連夜進行審查,發現《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存在嚴重違法,于是立即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通過訴訟制止強制行為,但令人失望的是德惠市人民法院并不予受理該案件,一線希望被打破了,此時當事人心急如焚,時間緊迫律師團認為不宜與德惠法院糾纏,應立即向長春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申請停止執行。
我們在行政復議指出:責令交出被征土地應當首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至今被申請人未履行兩公告一登記申請人有權拒絕交出被征土地;其次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被拆遷房屋及附屬物具體情況尚未測量評估,其行政決定認定的數據不符合實際情況,目前尚未沒有進行合理補償,故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不得強行用地等一系列實體及程序上的問題,案件受理后,自知理虧的德惠市國土資源局自行撤銷《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燃眉之急得到了化解,但問題遠遠沒有解決,王甲,王乙等深知一次強拆不成,下一次即將強拆接踵而至。
調查與出擊
經查,該市國土資源局主張王甲,王乙土地房屋是被省政府《關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批準征收,經過調查,律師發現《關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辦理過程未經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征地報批前擬定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未告知被征地申請聽證的權利,也未召開聽證,程序違法;此次耕地補充方案存在嚴重的問題,顯然是張冠李戴、挪用耕地補充指標;超越國土資源部要求的市縣每年控制范圍于是依法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并隨時準備申請國務院進行裁決。法律程序的穩步推進當事人的物權得到了有力的保證,案件進入相持階段,數月時間王甲,王乙的房屋沒有遭遇強拆,因為在本案行政復議和最終裁決作出之前,是不能履行強制拆遷的。
奇怪訴訟和先于執行,決勝時刻
幾個月的平靜之后,一個星期五的下午王甲,王乙等突然接到法院的傳喚,于是忐忑不安的趕到法院,我們并沒有向法院起訴,為什么法院會傳喚我們,到了法院才知道,原來行政強拆程序走不通,該市房屋征收中心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政府批準房屋征收中心拆遷王甲,王乙等的房屋為由,要求王甲,王乙排除妨礙,停止侵權,將土地房屋予以拆遷,剛接到訴狀法院立刻給王甲,王乙下達了《先予執行裁定》:三日之后強制執行,收到裁定書后五日之內可以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這意味著,本案不經法院判決將直接進入強制執行,補償問題拆完再說,拆遷方做這樣的安排可謂“用心良苦”,案件又進入了萬分緊張的時刻,當事人與律師明白,這一次意味著決戰,是最難的一次,駁倒法院的裁定即意味著問題能夠合理的解決。
細心的律師一眼看出其中的問題,房屋征收中心履行發房屋征收屬行政職責,本應通過行政手段來處理,提起民事訴訟,該案根本不屬于民事訴受案范圍更談不上先于執行,于是律師立即起草《停止執行申請書》《復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直擊要害,明確指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5]9號)已經明確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本裁定違反我國基本的征地拆遷法律制度,該裁定申請主體、申請程序均均屬違法;3、如果從《民事訴訟法》角度考慮,房屋征收經辦中心不具備對涉案土地房屋不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故不具備起訴資格,更不能要求房屋所有權人停止侵權,拆遷房屋。《復議申請書》還表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11〕72號),《中央紀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一系列關于違法拆遷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規定。由于文書完成時,法院已經休假,當事人用特快專遞寄送,并在周一早晨重新親自遞交一次。
三天時間到了,該市法院沒有實施拆遷方周密計劃的《先于執行》,而是促使雙方進行協調,由于法律的給力支持,強拆被沒有實施,當地征收部門多次與王甲,王乙一家進行協商,
最終雙方達成了協議,王甲,王乙一家得到了滿意的補償,一起行政強拆、司法強拆交錯壓力下拆遷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法律再次戰勝了權力。
第二次拆遷故事:
第一次拆遷之后,弟弟王乙到公主嶺市租了一塊土地搞養殖業,哥哥王甲繼續留在德惠過著幸福的生活,然而在這一家似乎與拆遷有緣,過了幾年,弟弟王乙的養殖場以王乙周邊的兩個養殖場因公路建設需要,被當地拆遷部門強制拆除,王乙在無力解決時,再次找到了萬典律師。
吉林公主嶺:市政府強制拆除后不承認,如何維護權益?
當事人:王乙,承辦律師,陳海峰
基本案情:原告乙在公主嶺市承包一塊土地用于養殖場,因“京哈高速公路長春至四平段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征地需要。王乙的養殖場被列入了征地范圍之中,2015年7月1日,原告承包經營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被施工單位強制清除。原告對此不服以公主嶺市人民政府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一審由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認為,原告雖提交了現場照片及視頻光盤,但該證據顯示的內容不能證明,強制清除地上物行為是被告工作人員實施的。其提交的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5)公行初字第26號行政裁定書,只是證明原告起訴時錯列了被告,并不能證明原告所訴的行政強制行為是被告公主嶺市人民政府實施的。故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足以證明被告實際實施了被訴行政強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原告提起的訴被告公主嶺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行為違法,沒有足夠的事實根據,其所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駁回王乙的起訴。
省高院,撤銷一審,發回重審
一審裁定作出后,王乙對此不服,陳律師代為提起上訴,上訴稱:(一)公主嶺市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已經明確了應由公主嶺市人民政府對當天的強制行為負責。四平中院片面認定其錯列被告錯誤。(二)上訴人一審過程中提交了強行征地的照片和視頻資料,該證據顯示被上訴人組成部門公主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單位具體實施了強制行為。原審法院一方面認定當日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場,一方面又認為其到場只是維持秩序明顯不成立。(三)公主嶺市人民政府是本次項目征地的法定實施主體,應承擔相應責任。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四平中院繼續審理。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即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的主體,應對組織實施行為負責。本案中,被征收土地為集體土地,組織實施的主體為公主嶺市人民政府,上訴人提供的視頻照片顯示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強制清除行為現場,故上訴人針對該行政強制行為以公主嶺市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審法院以“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實際實施了被訴行政強制行為”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吉03行初3號行政裁定;
二、指令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勝訴,公主嶺政府承擔法律責任,強拆違法
本案發回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后,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院認為:被告雖在訴訟中否認其實施行政強制行為,但按照《中華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的規定,被告是涉訴集體土地的征收實施主體,應對組織實施行為負責,且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被告的工作人員組織實施了該項行政強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被告作為涉訴集體土地的征收主體,如認為被征收人阻撓其征收土地,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由土地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此,法律并未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強制執行權。綜上,被告公主嶺市人民政府在進行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強制清除原告承包的集體土地地上物的行政行為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公主嶺市人民政府強制清除原告承包的集體土地地上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本案勝訴后,補償標準問題尚有爭議,公主嶺政府稱已將補償款支付到村委會,王乙對此對此不予認可,萬典律師就補償爭議已經起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三次拆遷故事,王甲老家在拆遷,官司打到最高院
拆遷補償不合理,律師幫他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終獲滿意補償,案件圓滿結束
當事人:吉林省德惠市,王甲
案件承辦律師:陳海峰、馮凱,均為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家住吉林省德惠市的村民王甲 ,手機中一直存著一位律師的電話號碼,這就是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衛洲的手機號,那是五年前的一起民告官與官告民交織的案件,德惠市房屋征收中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拆除他們家的房子同時申請先予執行,被德惠市人民法院準許裁定三日之內強制執行,在危急情況下他們通過王律師成功阻止了法院的違法強拆,最終在王律師的有力支持下,這個案件一直打到國務院裁決階段,那一次拆遷補償糾紛得到圓滿解決,王甲 一家同德惠市房屋征收中心達成和解,補償款達到滿意,詳見《經典博弈、司法強拆下法與權的較量》,而王甲 的另一處宅基地聽說也被列入了拆遷范圍,于是王甲 特意囑咐王律師:“如果幾年后我另一處房子拆遷需要你代理,請你一定要幫我!”
果然幾年后,政府再次啟動棚戶區改造,王甲 的另一處宅基地屬于征收范圍之中。
拆遷改造是件好事,可是同上一次拆遷一樣,看到房屋征收的標準王甲 怎么也無法接受,但是經過多次協商拆遷方寸步不讓,而王甲 家中多次發生被砸玻璃、賭鎖子眼等惡作劇,加上周邊的拆遷施工使得這處房屋已無法正常居住,困境中的王甲 毅然決定再次聘請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其維護權益。
律師介入、依法維權
王甲 同王律師反映情況后,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決定受理這一起案件,經過討論律所指派馮凱、陳海峰兩位律師辦理此案,馮律師、陳律師接受委派后,立即赴當地進行調查取證,經過查詢發現該項目的土地征收審批過程未依法經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未履行聽證程序,在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也沒有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民的意見,王甲 家中的玻璃、門窗等受到人為性嚴重損壞,經商議律師決定雙管齊下,采取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一方面針對一些不明身份人員對王甲 居住的騷擾行為,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查處,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針對公安機關的不履行職責提起行政復議要求其法定職責,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益。
另一方面調涉案項目土地審批的批文,針對該批文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然而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德惠市人民政府已經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告知行政復議的期限和權利,王甲 的行政復議申請超過期限為由駁回了王甲 的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王甲 卻從來見過這樣的公告,對此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省政府的復議決定,責令其重新審理。
經過幾個月的訴訟,王甲 的人身財產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后,砸窗戶、砸門等事件不再發生了,可是針對土地批文的行政訴訟卻并不是很順利,而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省高院撤銷一審,指令繼續審理
針對吉林省政府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律師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卻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認為:以省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屬于最終裁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為: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這一款規定:其實是指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對自然資源的確權行政復議決定屬于最終裁決,而非指省政府對征地批復行為作為的行政復議決定,但是一些法院卻把該條的內容進行了擴大化,致使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受到限制。
對此律師依法提起上訴,上訴指出:《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只是將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所做的“行政復議決定”列為最終裁決。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部分人民法院以該條規定為由認為“征地批復”屬于最終裁決,而提出對于征地批復只能行政復議而不能行政訴訟的觀點,但這種觀點顯然是自相矛盾的,因為最終裁決是對爭議事項的最終處理結果,針對最終裁決既不能提出行政復議也不能提出行政訴訟,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最終裁決才可以針對其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從裁決的含義來看,其應當是對某一爭議事項所作出的處理決定,近似于人民法院的判決。而政府的征地批復是一種行政審批行為,顯然不屬于裁決的范疇。在法律實踐中,省級人民政府針對征地批復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均在結尾處告知“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處理行政復議案件絕大多數是針對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復,這屬于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原級行政復議后的行政復議裁決(雖然人民法院對省級人民民政府征地批復案件受理較少,但這可能與我國司法相對不夠獨立有關,而非法律本身的問題)。我認為在這類案件中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裁決”屬于最終裁決,而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或者行政復議決定均不屬于最終裁決。針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問題,我認為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具有利害關系、符合起訴期限、原被告主題明確、被訴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均應當具有可訴性,在此我強調一下:最終裁決近似于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裁決本身是不可訴的,但是最終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事項,既然可以行政復議裁決,說明其具備可訴性,最終裁決只是處理爭議事項的最終結果。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決定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的規定。
最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了陳律師和馮律師的意見,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附件:吉林省高級人民行政裁定書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5)吉行立終字第114號
上訴人(原審起訴人)王甲 ,男,漢族,19xx年9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甲 訴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長行立初字3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王甲 上訴稱:1、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是因上訴人不服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該駁回決定,并責令吉林省人民政府恢復審理上訴人向其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而不是對征收土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對駁回決定的起訴與對征收土地決定的起訴等同起來看待明顯是故意混淆事實,對上訴人的起訴未認真審查。即使本案是對征收土地決定的起訴依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不論是對行政機關的確權決定還是對征收、征用決定,行政相對人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以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明顯認定事實不清。2、原審裁定故意混淆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行政復議法的此款規定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對自然資源的確權行政復議決定屬于最終裁決。此款明確規定的是對自然資源的確權行政復議決定屬于最終裁決,而不是一審裁定認為的“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故一審裁定所謂的“征收土地決定具有不可訴的性質”,明顯是一審法院自己對法律的歪曲理解,與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明顯相違背。3、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訴人對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屬于上述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明顯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一審裁定明顯認定事實不清、故意混淆法律、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責令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進行審理。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而本案所涉行政復議決定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因“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行政復議時限”而作出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決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原審裁定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長行立初字第39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梁天藍
代理審判員 霍登科
代理審判員 孫 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齊小媛
案件恢復審理、判決匪夷所思
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之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進行了開庭審理,然而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匪夷所思。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首先王彥偉申請行政復議,超過法定申請期限,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吉政復決字【2014】56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無不當。其次王甲 想通過要求撤銷征收土地批復促成其補償利益的實現,其結果是程序空轉,增加訴累,行政爭議得不到實質解決。綜上,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駁回復議申請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王甲 的主張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甲 的訴訟請求。
對此王甲 堅持自己從未見過德惠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土地征收公告,律師認為關于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期限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不能僅僅根據一份公告,應當提供公告依法張貼的證據;其次人民法院應當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針對原告的訴求進行推測,脫離具體案件看似為了原告著想,實際上恰恰傷害了原告的權益,于是律師繼續為王甲 提出上訴,然而這一次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沒有支持王甲 的訴求,而是維持原判。
繼續維權,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針對原一審二審判決,陳律師、馮律師幫助王甲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律師在再審申請中指出原審判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1、申請人提供的證據6《原告所在永青村村委會給土地局負責同志的書面材料》在第二段已經寫明“而我村從未下發過批件,在一小三小開聽證會時,未通知我村參加,”從中可以看出德惠市地方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在征地時未向永青村村委會下發批件,在召開征地聽證會時也沒有通知永青村村委會,該材料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7《原告所在村村民證明》、證據8《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的物調查結果公示》、證據9《德惠市人民政府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結合起來足以證明德惠市地方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沒有向永青村張貼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明顯錯誤。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本案中被申請人并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德惠市人民政府確實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履行了公告程序,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9、10、11自相矛盾,證據9、10顯示涉案的征地公告、補償方案公告是當時村委會主任辛X簽收,但是證據11《行政復議案件查詢筆錄》又顯示是土地局將征地公告、補償方案公告發給李XX,由李XX拿回隊里,這明顯自相矛盾。被申請人做筆錄時已經距離2009年過去了六年時間,李XX不可能還記得是2009年第三批次的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補償方案公告,這不符合常識。且證據11不符合詢問筆錄的格式,沒有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材料,達不到被申請人的證明目的。二審判決卻將自相矛盾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明顯是復議機關故意收集對被申請人有利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一方面認為“征收土地批復是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征收集體土地必須公開的合法依據”,另一方面卻又不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德惠市人民政府履行了征地公告程序,所以對事實認定明顯存在錯誤,才作出這樣明顯偏袒被申請人的判決。
最高法院提審本案,案情逆轉、正義到來
拆遷補償不合理,律師幫他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終獲滿意補償,案件圓滿結束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決定提審本案,正義的天平開始向原告傾斜。
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案后,拆遷方意識到法律的力量,于是多次同王甲 一家進行協商,補償標準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不久王甲 電話告知陳律師和馮律師,他們拆遷補償正義已經得到圓滿解決,雙方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補償款都到位了,委托律師撤回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陳律師、馮律師認為案件的問題已經得到實質性化解,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撤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予以準許,一場艱難的拆遷補償拉鋸戰,在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馮凱兩位律師的運籌帷幄下,得到圓滿的解決。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再13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甲 ,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凱,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新發路329號。
法定代表人:景俊海,該省人民政府省長。
再審申請人王甲 因訴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吉林省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行終11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1223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梁鳳云、審判員張艷、審判員丁俊峰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在本院審查過程中,再審申請人王甲 以已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王甲 在本案再審審查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再審申請人王甲 撤回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梁鳳云
審 判 員 張 艷
審 判 員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陳 默
書 記 員 戰 成
為了感謝陳律師和馮律師,王甲 一家特地送來錦旗一面,以感謝律師為這個案件不懈努力這份沉甸甸的錦旗是委托人對萬典律師的鼓勵和信任,萬典律師事務所將繼續努力,珍惜每一份委托,力爭將每一個案件打造成經典之作,不負信任,不辱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