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蘭陵:棚戶區改造,以違法建筑逼遷,拆遷律師維權獲法院支持!
原告:陳XX
2017年3月21日,根據蘭陵縣人民政府要求,村民委員會發布“蘭陵縣X片區X村棚改項目”公告,對本區域范圍內地上附著物進行拆遷改造,陳先生的宅基地房屋和鋼結構大棚都位于該拆遷范圍之內。
因陳先生認為X街道和X村村民委員會以蘭陵縣人民政府要求進行的拆遷行為違法,征收集體土地沒有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審批,X村民委員會不是合法的征收主體,因此一直沒有與拆遷部門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意見。2017年5月27日街道辦事處把限拆通知書張貼到大門上,以違法建筑名義進行違法拆遷。陳先生擔心:如果不維權,自家的房屋以違法建筑的名義拆除將會一分補償都沒有。于是,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夏濤律師介入本案。夏濤律師曾在蘭陵縣辦理過著名的200多名政府官員旁聽的房屋征收案件,全省17市分管副市長、33個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125名縣(市、區)分管副縣(市、區)長等共200余人,通過這堂真實的庭審,學習如何“當被告”,此次庭審被社會各界譽為最高級別庭審。夏律師決定先撤銷限拆通知書。但是案件的進程并不順利,一審裁定認定被告未針對該限拆通知書實施具體拆除行為、該限拆通知書作出和送達對上訴人權利義務沒有實質影響。上訴以后發回重審。然而,在該訴訟還在進行時,2018年3月21日征收方直接將陳先生的房屋拆除。一、該限拆通知書的作出主體違法,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被上訴人的行為超越職權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可以很明顯的看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國務院對限期拆除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有明確的解釋,《國務院關于“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答復》(國法秘函[2000]134號)說明“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因為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故該行為應當由城鄉規劃部門負責處理,被上訴人雖然屬于基層人民政府,但是該行為不具有代替規劃部門行使責令改正的職權,故被上訴人所做該行政處罰是超越職權,是無效的。二、被上訴人實施行政處罰目的是為了逼遷,違反公平正義,應予撤銷。本案系因征地拆遷引發的一起行政執法糾紛,X街道和X村委會根據蘭陵縣人民政府要求進行“蘭陵縣X片區X村棚改項目”拆遷要征收原告房屋,因雙方關于補償標準難以達成一致,政府于是通過行政處罰來逼迫上訴人搬遷簽訂拆遷協議。三、不具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政府執法不規范造成,不應當由公民個人承擔責任。據悉,在蘭陵縣范圍內,從未為居民建房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目前為止尚未發現一例居民房屋具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種現象屬于蘭陵縣的政府規劃部門執法不規范所造成的因為其一直是處于玩忽職守的狀態,處于行政不作為的狀態。居民房屋缺乏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問題不是上訴人個人的問題,而是全縣全市的問題,被上訴人單單挑出上訴人進行處罰是明顯不當的。四、原告所在村房屋都沒有宅基地使用證,其房屋手續不全有其特殊原因,不屬于違法建筑。 原告的房屋建造在本村集體土地且是村委會分給原告的宅基地上,雖然手續不全,但不能認定違法建筑,原告所在村民的房屋都沒有宅基地使用證,屬于本村特點。原告房屋建筑存在含有復雜的社會、歷史原因,而這類建筑跟根據蘭陵縣一貫的房屋拆遷政策屬于合法,針對于這類現象國務院《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要求:“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而不能一刀切,只要不同意拆遷就按照違法建筑處理。然而與以往的理由不一樣,街道辦事處認為:該限拆通知書并未送達,原告如何得知,被告并不知情。此外,原告的房屋是被綜合執法局拆除的,這說明街道辦事處作出的限拆通知書并沒有對原告產生影響。被告已經通知原告撤銷了該通知書,原告堅持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被告主張涉案鋼結構大棚位于鄉、村莊規劃區內,原告主張涉案鋼結構大棚位于城市、鎮規劃區內,雙方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被告并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也不是鄉、鎮人民政府,被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受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故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作出被訴限期拆除通知書,超越法定職權被告在2018年3月21日庭審中表示撤銷該通知書,在本案提交的答辯狀中亦主張已經通知原告撤銷了該通知書,但被告未提供撤銷該通知書的相關書面文書及該文書送達原告的證據,本院不予認可。撤銷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卞莊街道辦事處于2017年5月27日對原告陳XX作出的限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