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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左右,房地產市場秩序將明顯好轉!八部門聯合發文,重點整治這些問題。
近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重拳整治房地產市場亂象,該通知不只明確了重點整治的對象、內容,還給出了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力爭在3年內實現房地產秩序的好轉。
以下是該《通知》的重點解讀: 一、《通知》重點整治對象 從政策標題來看,通知重點整治的對象是房地產市場,在通知全文中,重點提到了這幾類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金融機構、網絡媒體及從業人員。 而且提到要持續加大懲治力度,上述人員存在違規,將被警示約談、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和資質資格證書等措施,并予以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還要移送公安。 二、《通知》重點整治哪些行為 《通知》第二部分分別從房地產開發、房屋買賣、住房租賃、物業服務四個方面明確了本次整治的重點。 1、房地產開發 主要列出了5種需要被整治的行為,分別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開工建設;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開發建設:未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期交付;房屋滲漏、開裂、空鼓等質量問題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建設配套設施; 2、房屋買賣 針對房屋買賣,《通知》列舉了9大類違規銷售行為。包括: 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挪用交易監管資金;套取或協助套取“經營貸”“消費貸”等非個人住房貸款用于購房;協助購房人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違規收取預付款、“茶水費”等費用,變相漲價;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捆綁銷售車位、儲藏室;捏造、散布不實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這些違規行為實際上此前也一直明確在整治,但執行力度比較一般。 本次通知重點強調要加強整治力度,落實到地方,整治力度如何還不好說。 3、租房租賃 《通知》列舉了8類重點整治的違規行為,包括: 提交開業報告即開展經營;未按規定如實完整報送相關租賃信息;網絡信息平臺未履行信息發布主體資格核驗責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驅趕租戶;違規開展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存在“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未按規定辦理租金監管。 4、物業服務 《通知》列舉了5類重點整治的違規行為,事關物業服務企業,包括: 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未按規定公示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超出合同約定或公示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擅自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侵占、挪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從上面整治內容上看,其實部分內容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本次《通知》內容上看,感覺到政府通過行政管理手段,介入房地產市場民事糾紛的傾向。 三、整治的目標 《通知》明確提到,本次整治的目標有如下幾點: 第一,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按照政府行政考核的習慣,這個時間一般只會提前,不會延后。 第二、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監管制度不斷健全,監管信息系統基本建立,部門齊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眾信訪投訴量顯著下降。 這里也可以看出,近年來針對房地產行業大量的信訪,確實給政府造成了一定的壓力,本次《通知》明確提出要降低群眾信訪投訴,意味著今后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糾紛,政府可能要加強介入,以減少信訪投訴量。 因此,不排除開今后開發商在民事案件群訴糾紛中,不僅要面臨法院保護弱勢購房人的壓力,還可能面臨政府方面的壓力。 四、關于工作的開展 《通知》要求,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媒體、12345熱線、電子信箱、門戶網站進行問題排查,形成問題清單,要將整治問題清單分類建檔,建立工作臺賬,明確責任部門,制定整治措施,確定整改時限。 同時還要發揮部門協同作用。其中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匯總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信息,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房地產領域合同詐騙、非法集資等涉嫌犯罪行為。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查處未依法依規取得土地即開工等問題。 稅務部門負責查處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價格違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查處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等問題。網信部門負責查處通過網絡發布虛假房地產信息等問題。 對于問題企業,要持續加大懲處力度。對逾期不能償還債務、大規模延期交房、負面輿情較多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提升風險防范化解能力。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持續整治,一直在強調“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房地產市場整治歸根到底還是要回歸房子的基本屬性,那就是“居住”。 整治《通知》只是第一步,后續治理配套政策和執行才是重點。 房地產市場相關人員一方面要對本次《通知》提及的問題進行內部排查,評估風險;另一方面,要關注地方政府對本次通知的響應政策和執法力度,避免被“殺雞儆猴”。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