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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及「遺產管理人」被訴案!這個制度離我們究竟有多遠?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今年1月1日起,隨著《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而帶來的一項制度。「遺產管理人」距離普通人的生活并不遙遠,尤其在我們即將進入深度老齡化社會之際。 簡單地說,就是規定了沒有繼承人或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實施前,遺產管理人制度在我國立法中呈現空白狀態。我國部分地區已經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遺產案件逐漸增多,在這樣的背景下,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納入,填補了我國在此類問題上的立法空白,成為我國《民法典》遺產繼承制度中的一大亮點。 遺囑執行人由遺囑人生前指定,體現了遺囑自由;其次,繼承人多為被繼承人信任的人,由其推選遺產管理人,有利于更好地開展遺產繼承;再次,民政部門或村委會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他們作為遺產管理人更能服眾;最后,若還有爭議,由法院來制定更能夠有效地定紛止爭。 帶您深入案例了解其中原由 事情的起因,還要從一位居住在北京朝陽區的趙姓男子說起。2019年3月,趙某因糖尿病并發癥而去世。由于他并沒有法定繼承人,因此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條文規定,遺產就應當由當地民政部門來進行管理,擔任遺產管理人。 接下來就發生了有關遺產繼承的訴訟糾紛。趙某有一位姑姑,也就是趙女士為了獲得侄子的遺產,她開始了訴訟。 按照趙女士的說法,她的弟弟和弟媳去世比較早,在去世之前把患病的侄子趙某托付給了自己撫養。由于趙某患有糖尿病以及多種并發癥,哪怕自己將其撫養成人,他依然沒有獨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也就一直和自己一起住在朝陽區。 2013年,她用侄子的名義在香河買一套房屋,并且承擔了后續31萬元貸款和管理房屋的事情。如今侄子死亡,又沒有子女和兄弟姐妹之類的繼承人,趙女士決定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但是去辦理手續的時候,卻被相關部門告知,她不是繼承人。 經過一番咨詢,趙女士了解到民法典出臺之后有了新的規定,于是決定起訴朝陽區民政局。 趙女士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朝陽區民政局是「遺產管理人」,自己是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的那種“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所以可以有資格主張繼承遺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 民政局是否為趙某的「遺產管理人」? 趙女士是否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被繼承人趙某名下房產的全部份額由趙女士繼承是否有依據? 對于焦點問題,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但由于相關證據需要補充,以及需要申請證人出庭等事宜,此案將擇期再審。 這里萬典律師提醒您 當有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時,遺產執行人就是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或沒有遺囑指定有效的遺囑執行人,就按照法律規定產生遺產管理人并履行法定的職責。我國實際上是將遺囑執行人制度納入到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當中。 在民法典繼承篇有針對遺產管理人的明確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在老百姓生活水平都已顯著提高的今天,一個家庭里,有車有房、有票有券,有藏品等等資產,已趨于常態化,尤其是高凈值人群、高知家庭,多子女家庭更要考慮「遺產管理人」制度。 這幾類人群都是我們律所經常接待的復雜疑難類型的當事人。往往因為資產較高、財產類型復雜,子女眾多,對遺產爭議大,極易引發糾紛,所以對他們而言,這個制度可以做到未雨綢繆。 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后,可滿足隔代受益、階段按需分配、可以防止子女不善理財而導致財富流失,也可以防范子女婚姻關系改變導致家族財富流失等問題。 END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