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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婚前財產?
作者:蘭玲
案情介紹:
馮某與宗某于2009年2月9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2012)一中民終字第02071號民事判決書,于2012年2月27日準予雙方離婚。位于天津市河東區x1-x1-x1房屋(以下簡稱x1房屋)。馮某與天津x投資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日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馮某與宗某于2009年10月10日簽署的聲明,約定位于天津市河東區x1號樓x1室房產,屬馮某婚前其父母以馮某名義貸款購買之房產。首付款由父母支付,馮某沒有實際出資,且房屋貸款也由其父母償還。因此該房產的全部產權由其父母實際擁有,馮某及其丈夫宗某不表示任何異議。宗某主張該聲明系在醉酒狀態書寫,內容沒看。馮某提供興業銀行個人客戶存款憑證,證明每月由馮某的父親償還103房屋貸款。位于北京市x路x號院x號樓x層x房屋(以下簡稱x房屋)。宗某與出賣人劉x于2009年11月3日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于2009年11月12日登記在宗某名下,購房款62萬元,首付款25萬元,貸款37萬元(貸款期限20年,自2009年11月19日至2029年11月19日)2007年12月3日,宗某與中國x銀行有限公司x支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合同,宗某貸款75萬元購買位于x2街x2號院x2號樓x2-x2室房屋(以下簡稱x2房屋)。宗某于2009年6月25日將該房屋出售給案外人郝x,成交價120萬元。另,郝x于2009年7月18日向宗某銀行卡(卡號為x)存入33萬元,宗某于2009年7月21日以相同賬戶向劉x轉款23萬元。宗某與馮某離婚后,一直由宗某償還x房屋貸款。
法院認為:
雙方無爭議的婚前財產歸本人所有,有爭議的婚前財產,如主張權利的一方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為婚前財產的,按婚后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對雙方婚后共同財產,應當根據雙方現在的實際生活需要及照顧婦女和孩子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關于x1屋,因馮某與宗某簽署的聲明,雖宗某主張該聲明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對該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在聲明中馮某與宗某均認可該房屋的首付款由馮某父母支付,且貸款也由其父母支付,房屋產權由其父母實際擁有,故對該房產及其還貸,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在本案中不予處理。關于x房屋,x房屋系馮某與宗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宗某與郝x、宗某與劉x分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宗某的中國x1銀行卡交易明細,購買x房屋首付款中的23萬元直接來源于宗某出售其婚前購買的房屋所得,該部分款項屬于宗某婚前個人房屋的價值轉化,應認定為宗某的個人財產。考慮到宗某對購買x室房屋出資數額較大及雙方的居住情況,該房屋應歸宗某所有,由宗某根據現房屋價值給予馮某房屋折價款。現雙方均認可房屋價值230萬元,2012年2月27日雙方離婚時尚有貸款未償還,應扣除該部分的債務后剩余為雙方的財產部分,兼顧照顧女方權益原則,酌情確定宗某給付馮某房屋折價款1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位于北京市x路x號院x號樓x層x房屋歸宗某所有,宗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馮某房屋折價款120000元,該房屋的剩余貸款由宗某償還。
律師總結:
除特定情形外,民事案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關于x房屋,x房屋系馮某與宗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且宗某沒有證據證明其為婚前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