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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鬧離婚,分居兩年真能離得了嗎?法院判決時都需要這些證明
現在流行婚姻自由,但相比結合,離婚可真不是想離就離的,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那么就得訴訟離婚,然而訴訟離婚判離的標準卻是夫妻感情破裂。
現在網上流傳這一種說法,只要分居兩年就算是自動離婚,雖說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也是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但這種說法真的成立嗎?我們該怎么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呢?
一、夫妻雙方鬧離婚,分居事實如何證明?
離婚的重要因素就是感情不和,而分居就是感情不合的重要的證據。那么要證明分居是如何證明?需要哪些證據?具體的證據如下:
1、當地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
夫妻雙方分居后,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當地的政府管理部門都要求外來人員要進行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證。這類證據是政府部門出具的,有較高的證明力,有這方面的證據的,可以優先搜集。
2、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繳費單據等。
這些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費用支付時應當盡量使用銀行卡支付,以留下相應的賬單,因為租賃的房屋,這些繳費的單據上往往寫明的繳費人是業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內的費用支付,一定要有對應的賬單。
3、分居協議
國外很多地方規定,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辦理,簽訂分居協議本質上就是協議離婚。在我國雙方簽訂分居協議是有難度的,因為能簽訂分居協議的,就說明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了,可以直接辦理離婚登記的,不必要多此一舉。不過,在實務中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協議是個好辦法,這種情況下只要對方簽收了郵件,即表明告知對方,雙方分居狀態開始。注意保留郵寄的相關單據。
4、微信、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
夫妻雙方在日常溝通中形成的通信內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實的,在實務中仍是較好的證據。不過,這類證據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具體的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員。
5、同事、朋友、鄰居等熟悉的人員作證。
在分居期間,會有一定的人員對該分居事實有所了解,因此請了解事實的人員出庭作證,以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這類證據在實務再結合其它證據,會形成較好的證明作用。
二、分居兩年會自動離婚?
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實際上并不是“自動離婚”,而是說“分居長達兩年”可以作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無修復可能”的一種事實依據,進行訴訟離婚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分居滿兩年導致離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那些因工作調動而分居的不算;二是分居是連續的,也就是兩年內夫妻雙方沒有同居情況,那種鬧矛盾似的斷斷續續的分居不算。因此,更可說明“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是謠傳。
由此可見,因為分居想要成為離婚的有利證據,那還需證明分居的事實存在。證明分居事實可以通過分居協議、電話錄音以及朋友做證等方式。而分居引起的離婚還需要滿足感情不和及分居連續性的條件。
王律師提醒您
分居(別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在離婚訴訟中想讓法院判決離婚,僅僅搜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是不夠的,同時還要注意搜集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感情不和造成的證據,往往后一種證明較難。因為法律規定適用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