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夫妻店的一方個人債務用于公司經營,另一方難以不知曉而規避
作者:蘭玲
案情:
【案號:(2019)鄂01民終9075號】2018年5月19日,債務人以為已開辦的XX公司出資的名義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債權人貸給債務人30萬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交付債務人名下;貸款利息為年息12%,借款期限從借款之日起不超過2年;還款日期和方式為借款之日起一年后以現金歸還債權人本息;違約責任為以債務人在XX公司名下70萬股權作為質押,到期不能按時還款,債權人有權自由處置債務人名下70萬股權,若有不足,債務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2018年5月24日,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了借款30萬元。此后,債權人認為XX公司經營狀況不好,要求債務人對該公司進行清算并償還其借款未果。
XX公司股東協議及章程和債務人的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借款金額大部分支付給了XX公司的股東及妻子,而債務人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同時妻子亦在該公司任職;能夠表明債務人借款系用于補足XX公司的出資,且妻子亦同時參與了該公司的共同經營。因此,債權人主張本案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為債務人與妻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債務人與妻子共同承擔。妻子則主張夫妻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本案所涉債務為債務人個人債務,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裁判觀點:
本案中,雖然債務人以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從XX公司股東協議及章程和債務人的賬戶交易明細來看,借款金額大部分支付給了XX公司的股東及妻子,而債務人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同時妻子亦在該公司任職;能夠表明債務人借款系用于補足XX公司的出資,且妻子亦同時參與了該公司的共同經營。因此,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為債務人與妻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債務人與妻子共同承擔。妻子上訴主張本案所涉債務為債務人個人債務,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觀點:
很多丈夫開公司將妻子名字掛為股東或用妻子的名下銀行卡作為公司財務走賬的賬號,但妻子不實質參與公司經營的,發生債務時妻子是否要連帶償還債務,看妻子是否能證明實質參與公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