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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修改對婚姻法律的變化
整理人:蘭玲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如果《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規定,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將對目前婚姻制度進行修改。
那么,在婚姻法領域,本次草案有哪些修改呢?對于將來實施的新法律,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1、增加離婚冷靜期
草案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觀點:
目前,我國的離婚率逐年上升,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利于減少夫妻之間草率離婚的現象。設置離婚冷靜期并非我國特有,在美國、法國等國家都有類似離婚冷靜期的制度。
在此次草案提出之前,最高法之前在《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已經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全國多地法院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規定并予以實施。
疑惑一:
如果新的《民法典》規定了這一條,并且按照最高法的精神來實施的話,最關鍵的一點是雙方當事人同意。
在此,筆者認為,設置離婚冷靜期目的是讓沖動的夫妻冷靜審視婚姻,但因沖動選擇離婚的夫妻很難在此基礎上達成一致。
若法院依照職權讓夫妻雙方冷靜,是否會強制執行?冷靜期內發生家暴,能否終止該期限?以及冷靜期內沒有發生家暴是否意味著以家暴為由的離婚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況了?
此外,目前在實務中,如果要訴訟離婚,法院會先調解,在第一次起訴中一般不會判離,然后經過6個月進行第二次起訴,如果中途又多了冷靜期,勢必對離婚雙方是一個拖延。
如果將來的民法典按照草案的規定來實施,即規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是不是意味著這一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
這些問題都需要法律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
2、不如實告知嚴重疾病的婚姻可撤銷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觀點:
從《婚姻法》上“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到《民法總則》中可撤銷婚姻,體現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顯了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權。對經過告知嚴重疾病,仍然選擇締結婚姻的當事人,可撤銷的婚姻與無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選擇權。
目前,從法院針對無效婚姻的判決來看,對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認定主要法律依據是1994年的《母嬰保健法》、2001年的《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2 年衛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民法典》對嚴重疾病的是否會按照以上依據來實施,目前尚不明確。
疑惑二:
此處,筆者有兩點疑惑。
首先,以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為例,作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該如何履行告知義務?若雙方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對婚姻自主權而言是否“徒有其表”?
其次,從目前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中的審判規則來看,智力障礙的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由其自行決定,因為其并非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但面對類似“慈善家李春平‘被結婚’”或者患病程度比李春平更嚴重的病患,假使出現為獲得病患財產的“騙婚”,根據新法,婚姻效力由無效變為可撤銷,并且撤銷權僅在對方,是否會存在過于限制患病方近親屬權利以及侵害病患財產權的情況?
3、新增無效婚姻的幾種情況
偽造、編造、冒用證件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觀點:
利用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結婚登記的事件屢見不鮮,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的《民法典》規定了冒用假證的婚姻無效。
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受害方尋求救濟的途徑。根據實際出現的案例,遇到伴侶利用假證登記的婚姻,受害方經常會選擇三種方式來維權,即到民政部門申請撤銷、對民政部門的過錯提起行政訴訟、提起離婚訴訟。
但是根據我國的法律,民政部門只對受到脅迫并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問題的婚姻可以撤銷。
而只有程序存在瑕疵時,才可以依法對結婚登記程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受害方維權過程中,很可能出現民政部門不予撤銷、提起對民政部門行政訴訟敗訴等不正確的救濟方式。民法典若明確規定此類婚姻無效,能有有效解決這一困境。
疑惑三:
但草案這一規定仍然有商榷的余地。目前的審判中,隱瞞身份信息若對婚姻的實質要件(婚齡、是否屬于近親屬、是否重婚等條件)產生影響,那該婚姻可以依照法律判定無效。
但若主體確定,符合婚姻法實質條件,僅在身份上存在瑕疵,依照《民法典》草案就判定為無效的話,一方面對婚姻實質要件不夠尊重,另一方面也會影響另一方權益。
實務中出現過這樣的情況:男方在前婚中利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后婚中用真實身份登記結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此時男女雙方為有效婚姻,財產按照夫妻共有制處理,并且男方涉嫌重婚罪。
但依照《民法典》草案規定,其與前婚婚姻關系因偽造證件無效,兩人屬于同居關系,財產自然不能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制來分割,并且男方兩段婚姻自然也就不符合《刑法》258條規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重婚罪條件。
4、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
離婚損害賠償不是因離婚造成損害的賠償,而是因夫妻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次《民法典》草案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的情形,為婚姻無過錯方獲得賠償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當然,具體的過錯范圍、賠償標準仍然需要法律的進一步細化規定。
5、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此次取消也是為順應全面二孩政策做出的修改。
《民法典》草案對婚姻法律制度的修改,順應了當下的社會發展趨勢,對新時期的婚姻家庭有了更好的保護。當然,目前從草案中獲取的信息畢竟有限,對于筆者提出的幾點疑問,希望后續關于《民法典》的信息中能有更加細致和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