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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幾個常見問題問答
離婚案件訴前冷靜和調解期的制度內涵和功能
2016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全國家事審判改革試點法院,離婚案件訴前冷靜和調解期正是我院推出了一項重要的家事審判改革舉措。傳統家事審判以訴訟和財產為中心。離婚案件訴前冷靜和調解期就是將離婚案件引入訴前處理機制,法院受理案件后立預字案號,給予當事人自主冷靜和協商的期間,對于當事人無法自主和解的,我院的專職家事調解員將給雙方進行心理疏導和第三方調解幫助。能夠調解和好的,撤銷預字號,不進入立案程序。不能調解和好,或者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直接立案進入法官辦理通道,或者直接出具調解書。
該制度能夠避免訴訟過程對離婚當事人的二次刺激,減少雙方矛盾和對立抵觸情緒,也能降低家事法官的審判工作量,有效緩解離婚案件收案壓力。在家事案件的訴訟前端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是家事審判改革的大勢所趨,是真正化解家庭矛盾,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的有力舉措。目前我院已經將訴前冷靜和調解期推廣適用至包括離婚案件在內的所有家事案件中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有的夫妻在離婚協議中會約定將共有房產過戶給未成年子女,這種約定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解除身份關系,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可無效、撤銷事由,應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未成年子女雖然屬于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但其父母本身作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共同簽署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房屋在離婚后過戶給未成年子女應視為雙方對共有房屋贈與給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除非夫妻雙方共同行為,單方反悔或者表示撤銷該意思表示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雖然就過戶房屋給未成年子女而言屬于贈與,這同時也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總體分配的一種合意。除非具有法定變更、撤銷原因,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不得任意變更、撤銷。
司法實踐中,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第二款規定的產權登記方給予配偶的補償,應當如何正確理解和計算?
婚前以個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辦理貸款,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的,無論房屋產權是婚前還是婚后取得,產權均應判歸登記方所有。對于使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實際上是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償還了購房方的婚前個人債務。由于這種償還房貸的行為隨著房屋的升值具有了一種投資的屬性,為了彌補未得房方面臨的離婚后房價提升,將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對應的房屋增值予以分割更能實現夫妻財產分割的公平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查明房屋購買時的價款、首付款數額、按揭貸款本息數額、夫妻共同償還本息數額及其占房屋全部價款和貸款本息的比例。先用共同還貸本息數額除以房屋購買時的價格和貸款本息總額,計算中共同還貸部分占房屋購買時總款項的比例。然后再用雙方認可或者司法評估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的現價值。并用現價值乘以上述比例除以2,就是未得房方所能得到的共同還貸對應的房屋增值補償。
離婚后才取得產權的房屋如何認定和分割?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無論首付還是全款,離婚后才取得產權的,都應當認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是離婚時因房屋未獲得權屬只能處理居住問題。具體分割此類房屋時,應當考量到如果按揭貸款的,離婚后有用個人財產償還房貸的因素。如果離婚后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或者全款,離婚后取得產權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此類房屋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區分的重要標準應當是出資的來源,而不是單純以產權登記為離婚前還是離婚后為標準。具體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對離婚后取得產權的房屋,主張為共同財產的一方應當對房屋購房的出資時間、出資來源承擔舉證責任。
有的夫妻在一方出軌時會簽署“凈身出戶”協議,這種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相互忠誠是《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夫妻雙方通過協議事先訂立,或者在一方出軌后訂立的忠誠協議,約定過錯方喪失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共有房屋歸一方個人所有,也就是“凈身出戶”。這種約定只要滿足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要求,雙方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也未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等情形,就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當然這種忠誠協議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如果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的約定導致婚姻破裂的,就應當按照約定處理雙方共有房屋。但為了公平和保護困難方權益,也可以適當補償未得房的生活和居住困難方。
實踐中有的情侶在戀愛期間會由雙方家庭互相資助購房,如果雙方并未結婚,法院一般會怎么認定和處理所購房屋?
戀愛雙方因不具備法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法定共同財產制。雙方或者雙方家庭共同出資購房是為了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如果房屋最終登記在雙方名下,因雙方實際上并未登記結婚,不能認定為屬于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按照出資額確定房屋為雙方按份共有才能公平保護雙方權益。如果房屋最終登記在了一方名下,則未登記方的出資應當屬于對登記方的贈與。這種贈與與一般贈與存在的區別是它應當解釋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就是雙方登記結婚。如果條件未成立,這種贈與失去了給付的基礎和目的,即使完成了實際支付,辦理了房屋權屬登記,也應當類推適用彩禮返還的有關規定,允許未登記權利方要求返還出資款項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