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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受贈避爭議,具體傾向要明確
發布日期:2020-03-30 20:24:05
案情介紹
孫先生父母早年離異,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長大。參加工作后由于無房居住仍和爺爺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別疼愛孫先生,孫先生也非常孝順,一直無微不至地照顧老人生活。2014年孫先生和鄧小姐結婚,因雙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兩人依然和孫先生爺爺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鄧小姐一直與孫先生爺爺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關系緊張。2015年,兩位老人自感年歲已高,前往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將兩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遺贈給孫先生,并指明屬于其個人財產,與其他人無關。2016年、2017年兩位老人相繼離世,孫先生通過公證遺囑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登記在了自己個人名下。2017年年底,鄧小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孫先生繼承的房產。
法官說法
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婚內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妻一方,否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本案中,孫先生爺爺奶奶通過公證遺囑,指定遺產歸孫先生個人所有與他人無關的表述,應當屬于明確指定給夫妻一方,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駁回了鄧小姐要求分割該套房產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