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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雖履行,未辦離婚也無效
發布日期:2020-03-30 20:23:36
案情介紹
林先生和孔女士結婚多年,積累了豐厚的共同財產。孩子上大學后二人漸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幾次想要離婚。
2015年8月,兩人在一次激烈爭執后,決定協議離婚,并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二人婚后購買并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兩套,位于朝陽區芳草地的一套歸林先生單獨所有,位于海淀區雙榆樹的一套歸孔女士單獨所有,其他共同財產也同時進行了分割。簽署協議后的次日,雙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權屬的變更登記。
由于雙方工作繁忙,一直沒有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2015年9月,孔女士發現林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出軌情形,她覺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傷害,要求改變原來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應當凈身出戶。林先生認為自己沒有出軌,房屋已經按照離婚協議進行了分割,已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孔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上述兩套房屋,均由孔女士個人所有。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與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區別,它既有身份關系的約定,也有財產關系的約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屬于典型的附生效條件法律行為,只有生效條件(登記或者訴訟調解離婚)成立時,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雖簽署了協議,但未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并未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據此履行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因缺乏履行基本,應當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