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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屋價特殊,認定分割須公平
案情介紹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結婚三十余年,2015年兩人都從單位退休,本是準備安享晚年的歲數,兩人卻因為家庭瑣事一直爭吵,最終無法挽回感情打算離婚。
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對于婚后的一套房屋權屬爭執不下。原來何先生和金女士結婚前一直以個人名義承租單位分配給其居住的一套兩居室公房,90年代該公房進行房改,何先生以成本價購得,購房款何先生稱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認為應當屬于其個人出資購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記在何先生個人名下,該房屋應當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金女士則堅持認為該房改房屋購買時是兩個人以共同財產出資購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齡和職級,應當按照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法官說法
房改房是指城鎮居民自行出資購買的根據國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個從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產權過渡,是對城鎮無房居民和職工的一種房屋福利,按照規定產權一般只能登記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來源主要分為單位自管公房和國家直管公房。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關稅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正是針對房改房登記權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規定。雖然何先生購買的單位公房婚前由其個人承租,但對于購房款來源何先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屬于個人財產,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產生共同債務的問題,購房款項仍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改后產權登記在何先生名下,也應當認定房屋屬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最終判令該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