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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房屋不合法,離婚只能定居住
案情介紹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經人介紹結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區某胡同的私產平房內,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過繼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權。2008年,雙方婚生子大學畢業后沒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內。石先生覺得居住空間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規劃部門申請擴建平房,但因平房屬于文保單位未獲得批準。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來裝修隊,在老宅的院落內私自加蓋了兩層房屋。
后石先生因老年活動認識了康女士后堅持要和周女士離婚,周女士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訴至法院。
周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測繪圖中載明的面積和兩人婚后共同擴建的兩層。
法官說法
城鎮房屋的建設和管理由城鎮房屋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未獲得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擴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補辦相應手續的,新建改建房屋將無法獲得行政確認和取得合法所有權,屬于違法違章建筑。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效力。無法取得物權登記的違建不受物權法的保護,不能認定為當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此類房屋歸屬產生爭議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審判權限,代行政機關確認房屋的所有權并予以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法院據此沒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違法新建的兩層房屋所有權的主張,只分割了原房本記載的房屋面積。但考慮到周女士離婚后生活困難,無房居住,新建房屋確屬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建造并具備分開居住的條件,法院判令新建的兩層房屋中其中一層由周女士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