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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后得,財產性質不轉化
發布日期:2020-03-30 20:20:11
案情介紹
小馬和女友小陳相戀多年,2010年登記結婚。小馬一直收入殷實,2009年就在昌平區沙河鎮以個人積蓄出資全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屬于期房,簽訂合同和繳納購房款項后直到2012年才交房入住并辦理產權證。
小陳用自己婚后的積蓄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家具家電。2013年雙方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馬母親幫忙照顧,后因婆媳矛盾,小陳向法院起訴要求和小馬離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房屋。小馬對離婚和子女撫養問題都沒有異議,但堅持認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官說法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本案中,小馬在與小陳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買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就是已經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理產權登記發生在結婚后,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履行義務。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后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
該房屋仍應當為小馬的個人財產,不因小馬與小陳的結婚而發生轉化。小陳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則,裝修費用和家具家電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法院判決房屋歸小馬所有,由小馬補償小陳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中屬于小陳的部分。